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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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需的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的,需补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餐饮服务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学校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明确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期为三年,如将到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延续。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该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同时只规定了新发、变更、延续、补发、注销5种类型。该许可证不需要年检。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后的更换:

按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要被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处理办法: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未延续(换证)的,请各餐饮服务单位于本公告搜索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延续(换证)申请。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延续(换证)申请。

三、凡逾期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本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新申请办理。

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国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009年2月底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中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根据这部法律,自2009年6月1日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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