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管理服务
(1)提供业主或使用人入住服务
(2)有计划地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
(3)接待客户日常来电、来信、来访,处理客户投
(4)拟写物业管理的常用文书
(5)建立与管理物业管理档案
(6)测算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8)在管区内组织和管理各种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二、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服务:
(1)向业主和使用人说明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2)制定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计划
(3)对房屋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4)管理监督业主或使用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5)对房屋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程序:
对于新竣工的物业而言,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然后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就不会与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合同;即使业主大会同意与原来的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的、前期已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管理合同,它也可能会对原委托管理合同做出一定的修改,即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修改后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的最初委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而业主大会的委托才是最终的决定。若招标物业是已使用过的物业,则委托管理合同将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后,一般会要求业主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瑕疵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业主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则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或免除业主交纳部分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而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提交保安、清洁、绿化和物业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合同和记录表,是考虑到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的长期性、琐碎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服务质量很难量化等原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作为被告的业主通常情况下很难举证以支持其主张,最后结果很可能是判令业主给付物业费,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依然存在并继续激化。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灭,从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导致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事项主要如下。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均须遵照一定程序。协议解除,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经过签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使解除行为效力。若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则应遵守特别程序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