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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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之间转让。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3.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

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保护。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而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因而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面对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我国的立法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对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的相关权益作出规定,玩家对指代其虚拟财产的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

首先我们来了解来来了解这篇事例,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理界还是实体法律,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游戏财产问题,亟待讨论;关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急需制定。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悉,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建议书》中认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之间转让。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3.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

虚拟世界中消费者的维权:

消费者在接受游戏条款规定上网玩游戏后,就同网络游戏服务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商应当根据承诺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有义务保证服务质量。所以,造成消费者无法连续使用游戏,宕机、断网等现象的,只要是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的,运营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玩家在网络游戏过程中同普通消费者一样也具有知情权。网络游戏服务商为公正游戏秩序,打击使用“外挂”软件等作弊现象,封存违规玩家账号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在采取措施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充分的证明,提供相关的信息,如使用外挂的时间等,让消费者心里有数,让玩家明明白白。而对于网游公司错封账号等情况,则应尽快恢复账号,如造成消费者损失还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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