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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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特征

责任险的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责任保险赔偿的类型:

1、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工厂、旅馆、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歌舞厅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可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转嫁责任风险。

2、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因产品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该产品的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是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有赔偿责任的企业,都可以投保此险种。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责任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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