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房屋租赁登记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房屋租赁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二、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单位租赁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的效力:
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将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出租,出租房屋成为社会问题多发地带,私下出租房屋逃避税收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杜绝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我国实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制度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1、承租人可能无法获得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出租人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时,如果承租人开出的价格与其他人相同,则承租人有权与出租人优先签订购房合同。立法的本意在于使现有的承租人获得优先购买房屋的机会,以有利于其生活或生产的稳定。当事人要获得这种特殊的保护,就必须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具有真实的租赁关系。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租人与他人合谋伪造租赁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使得法院在认定租赁关系是否成立时往往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心存疑虑。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法院将更有可能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事后补签的,是不真实的,从而否定承租人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