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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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

海上运输的主要经营方式:

一、班轮运输

船舶沿固定的航线,经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宣布的固定船期运输货物,按事先宣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方式。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按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划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需按租船合同划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治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用度,租船人按商定支付运费。

2、单程租船

单程租船也称为单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航程终了时租船合同即告终止。运费按租船市场行情由双方议定,其计算方法一般是按运费率乘以装货或卸货数目或按照整船包干运费计算。

海上运输常见的货损原因:

(一)积载不当

正确积载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发生货损后,应调查承运人在积载上是否遵守了以下原则:合理安排配载顺序;合理安排货物舱位;合理隔离忌装货物;合理堆码。

(二)货舱不适货及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

保证船舶货舱“适货”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货舱适货,是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异味、无害虫、水密和设备完好。

(三)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

在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中,除由于船舶吊货设备不良导致的由船方负责外,其他的一般应由装卸公司负责,但运输合同责任方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运输途中保管不当

运输途中货物保管工作内容较多,不当的保管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

1、货舱通风不当

2、防水、排水、绑扎、加固等措施不及时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类别:

一、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责任: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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