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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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投诉维权方法:

一是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拨打所投保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二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如果保险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消费者可拨打中国保监会12378保险消费投诉维权热线反映,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求助公安部门。

下列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处理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方法: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利、互谅、尊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纠纷相互沟通,友好协商,最后达到消除双方的矛盾的目的,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这是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使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一般是在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消除分歧时采用。调解人一般选取处在中立地位,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方。保险代理纠纷的调解人一般由保险行业协会或其它中介机构承担。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定,将争议事由交与第三人(仲裁)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双方应保证承担因此确定的责任和自动履行裁决。

受保险代理人欺骗的投诉维权:

1、拨打保监会专门开通的“12378”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提出投诉,无需加拨区号。

2、可以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诉,邮寄到保监会、或者你当地的保监局。

3、可以直接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当面投诉。

4、找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2、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3、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4、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5、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6、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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