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两类: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比如: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硬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就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需要办理ICP证,但必须依法履行备案。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名称、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4、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纠纷:
1、因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窃而引发的纠纷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的帐号等虚拟财产被盗窃是经常发生的,据统计虚拟财产被窃取过的达到61%,帐号被窃取的达到33%,被黑客攻击过的占到6%。虚拟财产的被盗窃通常引发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2、因网络虚拟财产在交易中被诈骗而引起的纠纷
虽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但是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是存在的。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格,导致了在交易的过程中欺诈行为经常发生。
3、因运营商停止网络游戏运营而引发的纠纷
任何网络游戏的运营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通常而言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周期是18个月到3年的时间。运营商停止运营原因是很多的,多数是因经营不善而终止运营,也有恶意终止运营。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会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因此往往会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状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