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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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违禁物品

港口违禁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旅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主要包括:

1、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2、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瓦斯气瓶、磷、硫磺等。

4、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5、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6、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7、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8、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如果发现旅客乘船时有故意藏匿违禁品和危险品的行为,码头安检部门将会进行从重处理,一经查实,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旅客因违反船运规定对其他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或者对承运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旅客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安检时发现有违禁品的处理办法

按照水上运输安全相关规定,旅客携带违禁物品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属于法律规定,违法携带的物品应交公安部门处理,如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危害轮船运输安全的物品、管制刀具(包括陶瓷刀具)等。

2、携带的物品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要求的物品,安检部位应采取带回、暂存、放弃等方式。

带回——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由旅客送站的人员带回;

暂存——旅客禁止携带的物品无法安排亲朋带回的,可由安检部位暂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暂存部位声明,暂存时间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一般都是由安检单位和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一个期限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认可;

在客运码头发现有毒物品的处置方法

1、发现有毒物品时,发现人员不得私自处理,不要触动。

2、及时报警,应及时向就近的工作人员报警或通过周围的报警器向警方报警,并报告给主管上级领导。

3、迅速将周围的人员疏散,同时隔离包裹。

4、当客运派出所民警赶到时,将该事件移交客运派出所处理,并协助客运派出所处理该事件。

5、通过广播等通知渠道要求全体员工沉着、冷静,听从指挥,配合专业人员工作。

6、立即撤离。应在工作人员或公安部门的组织下,保持镇静,听从指挥,按规定的路线迅速、有秩序地撤离现场。撤离时,不要相互拥挤,以免堵塞出口、发生骚乱或引起踩踏事故。

7、协助警方调查。如果发现有人在放置有毒物品后匆匆离开,应记下此人的外貌特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将其拍照,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

港口储存易燃易爆品注意事项

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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