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4年11月5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476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厅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以下简称厅安委会)。
第二条 厅安委会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层负责”、“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交通”,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厅安委会由厅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厅长和厅运安处处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厅质监站、省交通设计院、省咨询监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厅安委会下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厅安办设在厅运安处,厅运安处处长兼任厅安办主任,厅运安处分管安全的副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分管安全的领导组成。
第四条厅安委会下设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养护、路政和日常等)、水上管理领导小组(包括水路运输、海事、港政、航政、船检、水路工程、运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包括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汽车租赁、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等)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在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运管局,并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的局长分别担任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厅安委会成员需要变动,或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厅安委会、厅安办成员时,经厅安办报厅安委会主任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厅安委会及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厅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
(三)研究部署年度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省厅下达的各市交通局(委)及三局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审定对各市交通局(委)及三局的行业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省厅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研究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七)完成省、部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厅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厅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主持召开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4.厅管厅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或典型安全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厅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厅领导)对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其他工作;
3.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工作;
4.领导厅安办工作;
5.定期向主任和厅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6.厅管厅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三)厅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具体行业管理工作的厅领导)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协助主任和其他副主任做好相关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4.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沟通,视情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主持召开分管的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6.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章 厅安办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厅安办主要职责:
(一)承办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厅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省厅对各市交通局(委)及三局的行业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检查监督全省各级交通部门及厅管厅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八)组织或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十)组织安全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三个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厅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公路工程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省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公路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厅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厅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厅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厅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厅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总结、计划等信息材料。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厅安委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厅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厅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以厅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赴各市、厅管厅属各单位进行检查。
(三)每年2月份,厅安委会审定厅安办提出的对各市交通局(委)及三局年度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考核等次。
(四)每年春运前,厅安委会召开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暨春运会议。
(五)厅安委会分半年度和年度,听取厅安办及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六)制订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10人及以上事故时,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七)厅安委会文件经厅安办审核,厅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八)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厅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厅安办审核并报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 厅安办主要工作制度
(一)厅安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由厅安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厅安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厅安办在征求厅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同意后,可以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
(三)每年1月前,在征求各市交通局(委)及各专业安委会的意见后,提出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厅安委会审议。
(四)每年1月前,厅安办组织对各市交通局(委)及三局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厅安委会审议。每年7月,组织对各市交通局(委)及三局半年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厅安办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分别向厅安委会报告半年度和全年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厅安委会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并按厅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厅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八)参与或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厅安办文件由厅安委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或厅安办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制度
(一)及时完成厅安委会及厅安办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行业安全例会,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组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三)在征求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可组织进行行业的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厅安办。
(四)每年1月15日前,在征求各市行业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厅安办。
(五)每年1月10日前,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完成对各市行业管理机构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厅安办;每年7月,组织对各市行业管理机构半年度工作情况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报厅安办。
(六)应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向厅安委会、厅安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七)及时向厅安办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并按厅安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八)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厅安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九)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以厅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厅安办审核,并报厅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十)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文件由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成立省交通厅运输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浙交〔2002〕57号)和《关于成立浙江省公路建设安全领导机构的通知》(浙交〔2003〕477号)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