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天工业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航计(1989)1379号文《关于加强型号研制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顺利完成“八五”、“九五”期间航天型号更新换代,科技队伍新老交替的战略任务,不断提高航天专业技术队伍素质,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养造就新一代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技术精良、善于攻关、严谨务实、勇于攀登、热爱航天、献身航天的科技队伍,保持航天事业的发展势头,使中国航天技术继续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紧围绕航天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直接有效地为实现航天型号更新换代和人员新老交替服务。
第三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科研设计、生产、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情报翻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35岁以下直接从事航天型号研究、设计、生产、试验、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一九八二年以后毕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四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目标是不断提高航天科技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造就一支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合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无私奉献、能攻善战的航天科技队伍,缓解人才断层,顺利实现航天型号更新换代、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和队伍新老交替。
第五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知识补缺、更新和拓宽、加深,优化知识结构,跟踪学科前沿水平,培养学科带头人,促进航天技术的不断发展。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跟踪世界航天技术先进水平和发展动态,成为本学科的带头人和传、帮、带的中坚力量。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不断补充、更新和扩展本岗位所需要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培养他们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尽快成为科研生产骨干,缩短他们步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行列的周期。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岗位工作,重点加强各种技能的训练,培养科学思维方法,提高独立研究、设计、试验、生产、管理工作的能力,为继续深造和加速成长奠定基础。
第六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紧密结合航天高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型号预研、试制、设备的应用以及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国际合作交流、对外贸易、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需要,按专业、岗位和层次确定内容,突出新、短、快的特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 航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要列入专业技术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充分的保证。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一)每年不少于100学时;
(二)每三年要保证一个月的脱产进修时间;
(三)院、局、基地所属单位由院、局、基地统一组织,部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部酌情协助。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一)每年不少于70学时;
(二)每三年要保证一个月的脱产进修时间;
(三)由厂、所自行安排。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一)每年不少于50学时;
(二)由厂、所自行安排。
第八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形式,要根据航天教育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养方式。坚持长与短相结合,以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脱产与业余相结合,以业余为主;国内与国外相结合,以国内为主。通过单门课程或系列课程培训,项目研修、脱产进修、案例教学、著书立说、函授、刊授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培养人才。
第九条 航天继续教育要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院、局、基地(厂、所),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要加强横向合作,聘请高水平的兼职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项目的需要开发继续教育的课程或课程系列,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具有先进水平的浓缩教材和教学资料,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十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经费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集。
(一)除按已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掌握开支)中提取外,各单位有关部门还要根据需要为继续教育拨出专门费用;
(二)除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外,各单位可参照国发(1985)21号文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人员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执行。
(三)按计划需要经过申报批准的高层次的培训项目,部从教育经费中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四)采取联合办学,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从学员或受益单位合理收取少量经费,适当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航天继续教育要加强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各级教育、人事、科技、财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在人才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晋升、经费保证等方面形成良性机制,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航天继续教育协会的作用,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成果。
第十二条 强化航天继续教育的管理,使继续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八五”期间,继续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试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制度》,推行继续教育“学分制”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航天系统推广。
各级教育部门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数据库,实现继续教育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三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要废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晋升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聘、续聘、高聘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聘、续聘、高聘。
(二)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直接从事型号研究设计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编写教材、著书立说、译著、撰写论文、兼任导师等工作成绩,视同科研成果,作为任聘、续聘、高聘的考核条件。
(三)凡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的在职三个月以内的短期脱产进修,工资照发,奖金不受影响;脱产进修3-6个月以内的,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平均值的80%
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和自学学历教育者,不适用此项规定。
(四)定期组织继续教育评比表彰活动,表彰青年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成才活动;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卓有成效的青年科技人员以及在传、帮、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老一代科技工作者。
(五)对在继续教育中成绩显著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破格使用聘任和提升。
(六)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到高等院校或出国深造。
(七)加强从事继续教育工作者的自身建设,各单位要选派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科研生产和教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领导或从事继续教育工作。
要为继续教育工作者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他们更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继续教育的领导,各单位要把继续教育工作和科研生产任务同时作为院、局、基地及厂、所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干部的基本条件之一;
各单位的总工程师和科技部门要参与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与检查工作;
各级行政或技术领导要带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部教育司。各院、局、基地,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1986年航天工业部颁发的《继续工程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