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天工业危险点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点和部位的控制,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广大职工的完全、健康和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点的定义
科研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并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科研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和易燃易爆场所称为危险点(或部位)。
第三条 危险点的危险性等级
根据可能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序,危险点可划分三级:
I级危险点:可能造成二人以上(包括二人)死亡的;
II级危险点: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重伤的;
III级危险点:可能造成重伤的;
第四条 危险点的确定
1.按照科研生产过程中,已发生过重伤以上事故的科研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和危险点的定义对危险状况进行选择;
2.对已选择的科研生产设备或作业现场可参照附录A进行计算;
3.通过计算结果对照典型危险点等级(由各院、局、基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评价和确定;
4.经本单位确定的I、II级危险点由院、局、基地组织审定。部直属厂、所I、II级危险点确定由部安全技术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凡属I级危险点,需报部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危险点的重点控制
1.凡经过审定的危险点都由所在单位填写“科研生产作业现场重点控制卡片”(见附录B),并实行重点控制。
2.危险点实行分级重点控制。凡I级危险点的安全,由院、局、基地及该点的所在单位重点控制;凡II级危险点的安全,由厂、所及该点车间、研究室或部门重点控制;凡III级危险点的安全,由车间、研究室或部门重点控制。
3.重点控制的危险点由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保证该点无重大隐患,无老大难问题,经常处于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
4.负责对危险点重点控制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必须保证对该点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院、局、基地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对I级危险点亲自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危险点的安全管理要求
1.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负责人,各岗位责任明确。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作业;作业人员更动时,必须征得安全技术部门意见方准调动。
3.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应急措施。
4.各危险点和岗位都必须制定各级使用的安全检查表,对检查周期和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要应用事故树形和事件树分析方法制定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力求简炼、准确、重点突出、便于检查和记录。检查人应按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5.科研生产设施(如,设备、仪器、工具、动力线路等)及作业环境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6.必须建立档案资料。(包括:科研生产作业现场重点控制卡片、作业人员状况、设备情况、安全检查表和记录等)
7.制作危险点标志牌。危险点标志牌要标明危险点名称、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危险性等级和用国家危险标志的图形表明主要危险。尺寸和规格由各院、局、基地统一规定。危险点标志牌应县挂在该点明显位置。
8.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次检查发现问题,各危险部位安全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对不能解决和处理的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见附录C)报有关部门解决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按重点控制等级上报主管领导处理。各级安全技术部门每年应对信息反馈制度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加强危险点的日常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明确有专人负责,定期按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做好值班记录。
2.建立交接班制度。规定好交接班具体事项,明确责任。要认真做好记录和签字手续。下一班要对上一班交接事项的落实负责。对发现问题和隐患本班不能解决,应立即报告。
3.建立运行档案。要结合本岗位科研生产任务、状况和业务工作。要认真做好运行记录。要保持原始资料的完整。
4.建立事故档案。发生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要进行记录。要有经过、原因分析和事故防范措施。要保持原始资料的完整性。
5.对接地极、避雷装置、安全附件等必须保持灵敏可靠。要定期测定,并做好记录。要写明测定日期、测定数据及测定人姓名。
第八条 危险点的重点管理工作,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应做为每年安全竞赛评比的条件之一进行奖励的惩罚。
第九条 各院、局、基地,部直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航天系统工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A:几种危险性评价方法(略)
附录B:科研生产作业现场重点控制卡片(略)
附录C:信息反馈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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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