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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7.08.12 13:312096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落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标准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奋斗目标。从2005年起,努力实现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通过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14项安全专项整治,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各类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每季度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市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建设、环保、质监、国土资源、煤炭、经济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分别对消防和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环境安全、特种设备、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商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农业、气象、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省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市政府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解下达,作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达标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责令辞职。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制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7.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2005年起,市政府设立50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各区、县(市)政府应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

8.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字(2004)713号),煤矿企业按产品销售额4%提取安全费用。从2005年起,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2%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1%提取安全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费用;冶金、电力行业按当年销售收入0.5%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监控;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评价(不包含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等。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9.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多、面广、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特点,从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在全市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试点工作,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中小企业要全面支持注册安全主任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2005年内要达到1000名注册安全主任进社区,1000名注册安全主任进中小企业的目标,以后逐年提高注册安全主任的配备。2005年主要针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等高危行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以后逐年向其他中小企业推广。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注册安全主任的考核管理办法。

10.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四、实施工伤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11.各级政府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保障安全投入、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1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3.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新设立和改、扩建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道路客运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招商引资和开发项目中,严把安全准入关。今后对烟花爆竹等风险较大,安全生产难以保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现有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逐步予以淘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14.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尽快申办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限期关闭。

1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存在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进行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要经有关部门审查,竣工投产前,要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各级发改委、经委每季度要将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六、强化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各地区、各部门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重要措施和内容。同时针对特种设备、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农用车等重点行业、危险场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和验收,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7.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规范设置、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同级政府的直属机构,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要在经济发达、危险因素较多的乡、镇(街)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本系统安全生产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18.依法加大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坚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拖延不办或避重就轻的,要排除阻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区、县(市)政府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1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其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七、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9.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各地区、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及有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旅游景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认真贯彻市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相应的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八、依靠科技进步,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20.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针对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落实科研开发资金,组织科研攻关,重点解决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完善。有计划地组织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采取公费出国留学、开展继续教育、举办专门研修班、考察交流等形式,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建立与省联网的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1.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完善详细的安全生产记录程序。积极推进安全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加强协调,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2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级工会和共青团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和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23.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新闻媒体要拿出专用时段和专门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学校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事故自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突发事故的能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救能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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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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