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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7.10.28 17:26186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5]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1.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化工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特别是引发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没有消除,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发布),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主持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 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围绕“打好基础、抓住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基本思想,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执法队伍和安全生产法制“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总体规划加以部署,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大大连”建设战略过程中,要建立起“依法监管、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大连”的奋斗目标。到2007年,全市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道路和水上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到2010年,全市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明显下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上述3项指标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奋斗目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各自的近期和远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狠抓落实。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5年起,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把事故宗数、死亡人数与经济社会状况指标等综合协调起来建立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和下达给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直至企业,并加强督查。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责任制和控制指标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依据。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通过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差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二、 加快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规范监管

4. 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大连市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积极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加快安全生产地方立法步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大力开展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观念。

5.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实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并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上述高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开展生产经营。对已设立的高危企业,要在省政府的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今后,一律不准审批和新建烟花爆竹厂,对现有烟花爆竹企业要逐步淘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

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事先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各级发展改革、经济部门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7. 加强规划和管理,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油、气库(站),重大危险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对已建设的上述场所和设施,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已达不到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各地要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前提下,立即进行整改或限期搬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确保安全技改资金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账现象。市政府建立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市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兑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等方面支出。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

8. 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征收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9. 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

10.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市级及各地区、各部门有重点地及时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认真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停止其生产经营。

11.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增加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装备,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12. 依法加大追究事故责任工作力度。今后,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控制指标50%以上的区市县和先导区,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做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区市县、先导区,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做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区市县、先导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责任

13.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增加研发经费,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各社会团体的技术力量和作用,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防范的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加大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为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投入,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

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加快市及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事故隐患监控、监管,高危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的预防、预测提供技术平台。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4.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制度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必要的人、财、物等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5.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沙河口区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套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依法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入手,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16.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机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2005年起,在全市中小企业推行聘任专、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没人管”和“不会管”问题。企业要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2005年内,全市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的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企业达到50%以上;到2006年底,所有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安全生产监管和法制部门要研究制定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

17.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2004年进行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5年起,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门、各环节及各岗位,都要认真对照检查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要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加强管理。通过建立全方位、动态的安全质量标准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要推进和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18. 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改善培训条件,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轮换岗培训,并做好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19. 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资金投入,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字(2004)713号),从2005年起,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冶金、电力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和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价、监控和治理等方面。其他类型企业也要参照上述标准提取相应安全费用,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市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 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中防灾、减灾作用,逐步建立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对企业负责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扶持中介机构发展

21.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规范设置、提高权威、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要求,健全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市政府决定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设立专门监察执法机构。乡镇和街道要配备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培训、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制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22. 扶持中介机构发展,发挥中介服务作用。要鼓励扶持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事故技术分析和咨询服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引进,不断壮大专业人才队伍,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发展。

五、齐抓共管,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新格局

23.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监督、国土资源、电力、港口口岸、交通、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分别对消防、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爆器材、渔业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经委、商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工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和广泛开展各项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类安全生产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技术服务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2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把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各新闻媒体每年要安排落实一定的时间、篇幅和黄金时段用于安全生产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计划,技工学校要开设安全生产教育的基础课程,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应配备或聘用安全教育辅导员,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事故自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突发事故的能力,在全社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营造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氛围。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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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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