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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7.11.10 14:511653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58号)精神,确保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长期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几年来,虽然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但是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水上安全生产基础十分薄弱;营运船舶安全技术条件差;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业主及从业人员安全、法治意识不强;船舶生产经营主体多为个体经营,安全防范能力不足等。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当前工作,确保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长期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建立以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基础,营运船舶及乡镇自用船舶为重点,区海事部门监督检查为保障的水上安全管理基本格局。

(二)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乡镇(街道)、居委(村委、水域机构)、船主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管理职责,保持乡镇船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辖区内各类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适时组织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经验,加强对乡、镇、街道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各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海事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海事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督促和指导。凡未纳入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单位,必须纳入明年的目标考核,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签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五)区港航、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法制思想的教育、技术培训工作。二是积极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检查及整顿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三是区海事处要加强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报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六)根据《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区安监局要会同区交通、农业部门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三、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责,重点落实源头管理

(一)严把船舶检验关。区海事处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检验船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不予发证。对不按规定报审、报检、未经批准新增运力或改建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严格防止非标准客渡船、淘汰型船、不符合船检标准的各类船舶流入水运市场。依法加强对船厂的管理,坚决查处、取缔非法造船行为。

(二)严把船舶公司、业主的市场准入关。一是对新申请组建、开业的航运企业,区港航处要严把水上企业的安全资质关和船员资质关。二是对已开业的船舶公司和经营业主,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对业主的不良记录警示制度,加强对企业、业主的跟踪管理。三是对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危及运输安全的经营业主,要责令其停止运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严把船员适任关。区海事处要严格全区四、五等技术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杜绝无证驾船和适任船员资质不够的现象。同时要督促水运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规程的业务培训,船舶航行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的要求配备船员,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四)逐步在重点水域、码头开展船舶定期签证管理工作,把好船舶航行签证关。

(五)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全区范围内要大力开展“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行动,及时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一是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止非法自建船只行为,及时将调查发现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自用船、渔船也必须严格实行先批后建,着力整治随意私自滥造船舶的歪风,堵住“三无”船舶出生源头。二是区海事处要加强对非法造船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未经申请私自购买、建造,无证无照的“三无客渡船、游览船和采砂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提出取缔行动方案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予以取缔。

四、结合区情,大力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治本工程

(一)大力改造乡镇客渡船,推进客渡船标准化进程。一是从今年开始,力争在2至3年内,全面完成乡镇客渡船的更新改造。2004年渡船改造必须于年底按期完成,区交通局要牵头按照批准同意的渡船更新改造方案抓紧抓好。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本辖区内乡镇客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实现辖区内乡镇客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的根本性改善。二是区交通局要加强乡镇客渡船更新改造的实地调研工作,要在2005年初提出全区客船更新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三是区人民政府从今年起,将客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纳入对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及海事处年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内容进行重点考核。对工作推动不力,没有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影响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逐步推进船舶公司化、组织化经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水上安全生产综合保障、事故防范和险情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船舶安全管理和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改善水上安全基础条件。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水上安全宣传、执法、日常安全管理、现场监控以及业务学习培训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大对客渡码头、旅游码头的建设投入及航道的维护。

五、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船舶运输秩序和航行安全

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客渡船(游览船)、自用船、鱼船的日常安全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客渡船乘客数额登记制度,全面清理辖区内的农用船、渔船,建立台帐,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严禁夜航和载客航行。二是各管船机构、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海事处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三是区农业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清理相关街道、镇、乡的渔船数量,统一登记造册,纳入有序管理。四是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鱼船建造审批,加强检验管理,严格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确定渔业标准船型并推广使用。五是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严禁渔船非法载客载货,防止未经培训和不合格船员上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六是海事部门要强化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以节假日、赶场天、重大活动日、洪水期、枯水期为重点时段,严肃查处船舶超载、超员等违法违章行为。

六、认真落实船舶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按照《 安全生产法 》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的主要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责任,其余主管领导的相应领导责任。二是积极推进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认真开展职工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生产。

七、建立水上消防、应急处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公安消防机构要深入港区和船舶宣传消防知识,组织开展水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二是区交通部门和各有船乡、镇、街道,要建立水上交通事故、重大险情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体系。三是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签证、谁负责”和“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责任,对造成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要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违纪责任。

八、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处要加强与区法制办的工作联系,制定和完善与《 安全生产法 》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制定对小南海等重点水域、旅游船、游览船等重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二是要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民水上 安全生产法 制观念。三是要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水上安全管理经验,大力探索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全区水上交通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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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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