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精神,结合《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全市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争创“科学发展先导区、和谐发展示范区”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加强消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到2010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35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消防工作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加强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安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地方一般性预算收入增长而相应增长,确保消防事业与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要事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消防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着重在协调各部门消防工作、推动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作用。
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安监、建设、规划、质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铁路、民航、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部门间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实现消防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三、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控制和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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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