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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7.11.24 13:351813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改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但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全市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相对滞后,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较为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创建“平安南通”、构建“和谐南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基本原则:加强消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消防工作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加强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安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消防事业与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要事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质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配合、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房管、农林、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宗教、文物、人防、海事、银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政府部门间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努力实现消防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三、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控制和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安监、教育、民政、卫生、体育、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批准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要求,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举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或者将有关建筑、场所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有关许可证件但不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撤销批准文件。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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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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