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
我市自1992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研究制订防治规划,明确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防治措施,加强患者救治与关怀,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艾滋病疫情仍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防治工作中仍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比较薄弱、思想认识还不到位等问题。为遏制艾滋病疫情在我市的蔓延,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7号文件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重大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艾滋病的防治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艾滋病离我们还很遥远的麻痹思想,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全市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市蔓延的势头。要制订艾滋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实施计划,确定防治目标和重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密切配合,研究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市县两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防治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意识,积极为政府当好助手和参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法定的艾滋病疫情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防治工作需要。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专门的艾滋病防治科室,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热爱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同志充实到防治队伍中来。市县两级综合医疗机构是收治艾滋病人的专业救治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传染科室建设,不断完善救治条件,努力提高救治水平。各级各类卫生单位都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我市专业防治能力。
三、加大经费投入,积极落实关怀救助政策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艾滋病咨询、血液检测、抗病毒治疗、母婴阻断治疗、机会性感染免减治疗、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防治能力建设等。要建立多元化艾滋病防治经费筹措机制,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或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基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关爱场所和服务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和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训、培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要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职业防护,建立职业暴露人员的保障制度,各级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的专业人员应给予一定的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要认真落实国家实施的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行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关怀救助范围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其收入;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病人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子女就学困难给予资助。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目前,预防艾滋病的最有效方法是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围绕宣传教育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公共场所的“五进”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要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到2005年,公众对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要达到85%以上,在农村要达到6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要达到90%以上。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实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广告。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要尽快做到乡乡有音像制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册。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落实教学课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向每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单)。
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候车、候船、候机室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在娱乐场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建设、文化、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在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热线,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取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健康教育处方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务卫生人员艾滋病防治技术的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技术水平。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出国人员以及高危人群、重点人群管理者的培训。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利用商业网点、疾控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五、强化依法防治与监管,确保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卫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保证用血安全,杜绝血源性传播;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满足临床需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卖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采取干预措施,转变高危人群危险行为,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被强制戒毒、监管改造、劳动教养、收容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由监管单位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要提前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健康查体和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好辖区内常驻外籍人员的定期体检工作;口岸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建立健全消毒防护管理制度,严格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规范操作,安全处置废弃物,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采取适宜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条件的经营场所要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聚集的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上述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消毒措施,消除疾病传播隐患。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从事艾滋病病毒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扩散。艾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传递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交换、传递和使用。
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法制、司法和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围绕防治艾滋病做好相关的法制宣传、执法监督等工作。
六、加强疫情监测,进一步规范疫情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免费咨询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系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初筛中心实验室,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都要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通过相关专业机构验收取得初筛资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管理,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艾滋病检测哨点,做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收集艾滋病流行状况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卫生、公安、司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高危人群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对被强制戒毒、监管改造、劳动教养、收容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手术病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到早报告、早检测、早诊断、早控制、早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派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瞒报、漏报、迟报疫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落实医疗救治政策,切实加强病人管理
要充分发挥传染病医院或病区的作用,对艾滋病人进行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免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储存、发放和调配以及相关治疗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和咨询服务。对不需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可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抗病毒治疗。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病人应当回原籍接受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要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疫情资料以及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资料要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妥善保存并注意保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档案,按规定进行定期随访,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失访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八、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要树立科学防治意识,依靠科学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科学实验和科技攻关,尤其要加强防治工作应用科学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国内艾滋病防治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做好艾滋病防治技术、药物开发的研究,优化治疗方案,开展相关疾病治疗,不断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水平。药监部门要支持艾滋病防治药品的研制和开发。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规范管理,积极参与国内外艾滋病防治项目,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与技术支持,加强合作项目的管理,不断总结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不断推动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做好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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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