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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4.09 11:541586

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6]2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

2005年12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做好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工作,劳动保障部要求,上半年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一次整改活动。为此,我们印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制定了我省的整改方案。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整改。

劳动保障部将于5月份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省厅也将开展检查活动。各市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整改工作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向省厅报告。

二○○六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所提整改意见的实施方案

一、整改内容

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结合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整改时间和进度

整改时间为2006年上半年。3月中旬,各市要制定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4月底前,要将阶段性整改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向省厅报告;5月份,迎接劳动保障部检查。整改工作的安排,要注意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近期工作重点和中长期工作目标衔接,纳入总体工作规划之中。

三、整改分工及具体任务

为明确责任,我们按照省厅机构设置确定了工作分工。责任处室按照分工负责省市县三级本业务口的整改工作。所列组织实施单位为两家以上的,由排序第一位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工作任务

协调厅内有关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整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任务的完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二)加大《劳动法》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劳动法》的认识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怀着对劳动者的深厚感情,加大对《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使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切实提高对《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精通《劳动法》的主要内容。要指导各地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学习培训,重点对新成立和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学法、守法,进一步采用劳动者易于接受的形式,引导广大劳动者运用《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我省的实施意见,继续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政策扶持,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统筹做好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

2、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用好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3、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组织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4、建立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抓好检查落实。

5、加大对劳务派遣监管力度。研究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和劳务派遣备用金制度,将其作为派遣机构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就业处、职介中心、训练中心组织实施)

(四)全面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积极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在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决定下发后,抓紧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分步落实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

对3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出具体安排和措施,力争在2006年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2007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建立各地政府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从2006年起,将督促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对当地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落实目标责任制。(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加强对各地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建筑、商贸、饮食服务等行业以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劳动工资处、规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年检及日常监察力度。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不予工商年检,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开展《劳动合同法》的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特别是重点宣传和实施有关解决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方面的法律条款,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政策法规处、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点,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并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1、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推行小时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行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行为。(劳动工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研究,解决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积极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对行业定员定额的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劳动定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地区,选择一些行业制订地方或行业标准及产品和工序的计件单价,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2、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工资支付

进一步完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国资、建设、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和法院、工会参加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综合治理。(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制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助国资委研究制定解决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方案。按照加大力度、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2007年底,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欠薪企业予以曝光。(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的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要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监管的银行账户。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方财政应急资金,专门用于垫付由于企业主逃匿产生的欠薪。(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3、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参照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的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宏观指导制度对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通过发布工资价位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1、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重点,督促他们积极参保。同时,抓紧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处、社保局组织实施)

2、依法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扩面力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针对失业保险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申领办法,结合失业人员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逐步健全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要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探索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有效办法,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失业保险处组织实施)

3、重点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资金来源,通过完善制度政策,逐步将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推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加快完善面向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多渠道筹资,争取财政支持,努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资金问题。以住院和门诊大病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城镇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作出制度性安排,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城镇其他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处组织实施)

4、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继续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地区,以煤炭、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为重点行业,以农民工为重点人群扩大覆盖面。全面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研究解决建筑等行业以意外伤害保险取代工伤保险的问题。(工伤保险处组织实施)

5、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保险处组织实施)

6、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研究试行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模式。(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保险处组织实施)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强化劳动保障监察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科学制定日常巡视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专项监察执法,每名专职监察员年检查用人单位不少于50户。对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各地要在上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批守法诚信示范单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问题,以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案经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强化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明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缩短处理时间。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办案力量,改进办案方式,修改办案规则,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效率。积极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裁审衔接不畅的问题,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建立起公正、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建设。规范劳动仲裁庭设施、设备、场所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仲裁无场所问题。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处组织实施)

(八)加快劳动保障地方立法,完善劳动保障制度

配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出台,抓紧研究制订我省实施意见。做好修订《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订《河北省养老保险条例》的调研工作,着手《河北省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全面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九)完善劳动保障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劳动保障基础工作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部署,研究制定全省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情况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探索建立劳动保障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加强对现有金保工程数据的整理、开发,力争尽早在金保工程数据库中充分体现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和参保情况。加强与统计、工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资料共享渠道,及时获取有关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统计数据,为劳动保障工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五、保证措施

(一)高度重视,做到思想认识、组织保障、责任落实三到位。做好整改工作,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做好整改工作。通过这次整改,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加快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将整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直接抓,明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层层分解和落实整改任务,及时研究和解决整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二)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报告中所提问题和建议,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文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特别要将报告中提出的'在2007年底以前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建议作为整改重点,认真分析当前形势,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推进计划,并纳入今年各业务口的工作要点之中。对整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提前制定周密的处理预案和应对措施,责任到人。

(三)做好调度检查,全面落实整改工作任务。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既有长期工作任务,又有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能够协调各方面力量近期解决的劳动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难度大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快工作节奏,认真加以解决;对由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深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工作措施和阶段目标,推动问题逐步解决。要按照整改工作排出的进度要求,加强督促和调度工作,务必全面落实整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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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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