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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

2018.05.04 09:421777

云南省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0]11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意见》、《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9个配套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配套政策,除文件本身有特指的外,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建筑、交通及邮电通讯业、商业、房地产、社会服务等企业,其它企业和中央驻滇企业可参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并结合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规范的要求,就推进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要点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目标:到2000年末,全省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05年,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基本解决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到2010年,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标准是:实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基本转换;建立与市场竞争和促进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初步建立。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把握以下要点:结合改制改组推进政企分开;结合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国有资产产权责任;工作着力点放在建立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上;按照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要求,把企业改制改组与抓大放小结合起来;以改革、改造、改组和加强管理为重点,在改制的同时,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苦练内功,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努力形成发展后劲;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工作部署和要求

(一)全省236户地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除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脱困的以外、都必须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其中,大多数要在2000年未以前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达到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要求。

(二)中央在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时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力争尽快达到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要求。

(三)列入国家债转股建议名单的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制定、报批和实施债转股方案的同时,拟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抓紧进行公司制改革,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时成为企业的股东,并于2000年末以前达到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要求。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脱困企业,在努力摆脱困境的同时,要创造条件,适时进行改制改组,其中,实现扭亏为盈利大幅度减亏的企业要抓紧进行公司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都要启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力争尽快完成公司制改革。

(六)已改制为公司的企业,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对照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提高,着力转换经营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实现政企分开。凡企业改制后设立的多元股东公司,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其事务、支配其财产、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设有国有股的公司,由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在公司中的股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中:政府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后组建的公司,不再对原直属企业行使管理权,只作为股东单位享有企业国有股出资者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改制为公司后,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由同级政府对其国有资产实施行政性管理,并明确相应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权力。一般情况下,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可按以下形式确定: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以及实行分立式改制后继续保留的原国有企业,可以在一定过渡时期内代行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权力。逐步选择一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发挥重点骨干作用的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使其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营运主体的权力,并接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向省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依法改制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其中,多数企业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企业实行国有控股;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改组为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多种形式的股权多元化改造;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办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组建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改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省经贸委审批,规模、影响较大的以及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探索股权多元化的途径和办法。改制企业一般可按以下途径实现多元股权结构: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非特殊企业鼓励职工控股;吸纳其他社会法人参股;外商和境内自然人投资人股;向境内法人和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债权转股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然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原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后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企业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应按照上述途径和办法逐步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五)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制企业在依法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还要注意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要确保出资人代表及职责到位;依法适当设立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重合,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必须集体行使职权;建立董事和经理的可追究个人责任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要切实加强对董事会决策、经理层经营行为和公司财务的监督,监事会成员、特别是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必须做到权利和责任同时到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党员董事、监事、经理与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交叉任职,但国有独资公司党委负责人不参加监事会。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要分别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六)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中,都要结合苦练内功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要按照加快发展的需要,深入进行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和分配制度。继续试行并完善经营者年薪制。从今年起,逐步选择部分经营机制基本转换、管理水平较高的多元股东公司设立经营者责任股或进行经营者期股(权)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劳动聘用制。所有改制为公司的企业要尽快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独立的自负盈亏机制、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充满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

(七)加快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全省重点培育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在大中型企业中率先实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结构优化,其中,条件较好的要通过资本运营进行战略性改组,在突出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结构,形成较强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超常规发展。鼓励优强企业之间按照低成本扩张和优势互补的要求,进行多种形式的强强联合。鼓励各类中小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大企业大集团共同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点培育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联合重组、技术改造、筹资融资以及享受有关政策方面给予优先和倾斜。省政府力争每年重点抓好1至2户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

(八)继续做好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工作。选择一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规定进行培育,成熟一户,申报一户。公司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后,要先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同意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属于以下几类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给予优先考虑:进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的公司;全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全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的骨干企业;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领域中的重点企业。

四、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在加快改制改组、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办法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将改制改组中吸纳的部分投资用于偿还债务;出售部分国有产权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经平等协商,将其他法人与本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投资入股关系;经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加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力度,将部分或全部财政性债权转为政府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投资;争取列入国家债转股建议名单,将部分金融性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二)探索增加企业资本金的途径。在对改制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和多渠道减轻债务负担实现增加资本金的同时,重点通过盘活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加资本金。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按下列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其所得收入可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或其他形式的国有投资:有偿转让使用权的;租赁承包的;作价入股的;按规定进行重新开发的。无论用何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都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从2000年起,逐步确定一批已经或正在改制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以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和医院为突破口,逐步加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处置相关资产。昆明、玉溪、曲靖、个旧等条件较好的城市,以及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要率先进行试点。一般情况下可按以下形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经企业和政府共同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给政府,相关人员和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协商意见妥善安排;一次性移交确有困难的,经政府同意,在一定时期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管理,逐步过渡到完全移交;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先实行内部分离,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剥离和重组。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革和集团化改组时,要按照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优化资本结构的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剥离并重组:一般国有老企业改制时应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离,用经营性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公司,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盘活非经营性资产,使其中的优良资产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条件较好的企业,特别是有特色、有区位优势的企业,应积极走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路子,推行主辅分离,促进非主营业务和辅助生产部门既能确保为主业服务,又能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模较大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将不同的主业实行适当分离,分别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各自独立经营。

五、落实责任,完善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组织领导责任。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参与拟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要落实责任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工作责任。综合经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具体方案,组织和帮助有关企业开展工作,及时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开展工作,为企业改制和改组提供优质服务。任何部门都不得借企业改制改组之机变相搭车,加重企业的工作负担。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又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关部门都应给予支持,并帮助落实。凡因工作不力对企业改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出现重大失误的,要首先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企业定代表人要全面承担本企业改制改组的领导责任,组织发动全体职工通过一致努力按时完成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任务。具备条件而不及时改制的企业,同级政府要组成指导小组深入企业督促开展工作,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对不称职的班子成员进行调整。

(四)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有关中介机构在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进行评估、审计、法律、公正、咨询等服务时,要严格按照降低改革成本的要求,减轻企业的费用负担,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则上都要从低收费,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尽可能给予减免费用的优惠。企业有权拒绝对改制改组没有实质性作用的有偿服务工作。

(五)继续落实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省政府过去下发的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继续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有特殊问题确需帮助解决的企业,由同级政府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办理。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完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云南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资本为纽带,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与效益为目的,打破地域和行业、部门界限,构建管理科学、营运效果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做到机、责、利、效益和风险相统一。

2.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通过理顺产权关系、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的原则。要从价值形态上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量,允许企业法人运用多种形式经营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和巩固整体实力。

4.“三权分离”的原则。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5.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一致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相吻合,与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相符合。

6.所有者权益同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相一致的原则。在确保国家所有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结合的原则。制定改革方案既要全面、从整体出发,又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抓住明晰产权这一突破口,全面推进企业制度的创新工作。

8.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采取积极慎重态度,分阶段、分步骤和有组织地认真进行。

二、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的总目标是: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为中心,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授权经营为主要方向,以加强管理为重点内容,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与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二)需要完成的几项主要任务

1.政企分开,实行“三权分离”,构建“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一个层次,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行政管理者应按照社会效益和宏观需要管理社会;资产管理者应以盈利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努力搞好资产的优化配置。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分开。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两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法律或契约来规定的。第三个层次,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落实出资人制度,切断以行业部门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纽带,企业依法和按照章程在市场上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多头和分散状况,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缺位问题。

2.转换机制,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重组,盘活存量,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通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国有资产形态的转变,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实行资产化管理,确保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性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主体的职责。

(一)明确省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职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是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行使对国有资产的配置、收益和监督4项权力。其主要任务是,从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省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进行行政处罚;制定全省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对全省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建立全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权,强化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授权或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资产,决定经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目标;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并根据营运业绩实施奖惩;委派或更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决定或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与清算;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作为省财政厅的内设部门,但应保证其工作和人员构成的相对独立性。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提出改进的政策和意见建议措施;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制定企业合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等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负责国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的确认和评审工作,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或确认;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和综合统计;协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考核、推荐或建议任免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领导人。

(二)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资产经营公司,是省政府授权营运国有资产的机构,对省政府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资产经营公司是由国家依法独资设立、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和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是联结政府和众多国有企业的产权中介纽带。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由下列单位组成:一是现有省政府授权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可将现有的行业总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三是把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包括省国有资产持股经营公司、开发投资公司、技术进步开发投资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云旅集团公司和世博公司等);四是将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五是对机构改革中具备条件的政府专业经济部门,可转体改造为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享有的职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对省政府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目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考核、选举和聘任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者;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审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等事项;对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奖惩;对全资子公司统负盈亏,统一交纳所得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资产经营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各类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维护子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出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并照章依法纳税;按照规定定时向省政府报送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明确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和地位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占有国有资产并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这些企业占有法人财产、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直接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中的基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的细胞。既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国有资产参股和控股的混合经济企业,还包括以承包、托管、联营等方式经营国有资产的各种企业。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是: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方式和工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高效的企业内部组织体系;制订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规范、严格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定价权、进出口权、劳动用工权、一般资产处置权等生产经营权;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生产和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与服务;建立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不断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四、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方法

长期以来,在旧体制影响下形成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体制和新机制的要求,必须进行彻底改革。

(一)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管理方式

新的产权管理方式:一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从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价值形态为主转变,实施与国际贯例接轨的产权(股权)管理。二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从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产权结构层次实施分级(股权)管理。三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环节上,要从过去重投入、轻管理,向投入、配置、收取投资回报,到再投入的全过程管理过渡。

(二)按资产、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改按资产、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分类划级,每两年界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使企业由单纯追求速度、数量指标向追求效益指标转化,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加速企业的优化过程。对一、二、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新的人事管理权限管理,应制定完善《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类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方案》,按类别和效益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定企业业绩,并据此奖惩。

(三)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为保证国有资产形成自我积累、滚动增值的良性循环,要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税利的分收、分管和分用工作,将财政公共性预算与国有资产经营性预算分离,形成国有资产增值体系。国有资本的再投人和再运行,应由省政府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得利、收益分配,以及再投资,都应形成独立的运转体系,不再进入政府公共预算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应包括国有胜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入、承包租赁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国家集中的税后利润等,要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收取和管理,主要用于基础产业国有资产的投资支出和国有企业的经营增资、注资,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资本金。

(四)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形成产权管理和激励与制衡相结合的机制,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对一些基础产业和重要产业的企业,要强化国家产权主体地位;对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淡化或逐渐退出国家产权主体地位。主要途径是按《公司法》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改组。在具有垄断利润的国有企业中,仍应保持国家的独资地位,将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必要时,应新增国家资本;对盈利状况好、管理效率高、一定时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柱产业和骨干国有企业,可改造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利于充分发挥国家股东的经营导向作用;对不涉及国计民生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特别是一般的国有中小型加工企业、商品流通间相互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产要逐步退出;对无发展前途、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坚持实行破产或拍卖。为保证国家所有者有稳定的投资回报,在股权设置上,对不需要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的企业,可以设优先股。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执法体系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基本制度与办法。同时要加强执法工作的力度,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各项法规,并加强执法监督,认真查处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案件。要成立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产权纠纷。

(六)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产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产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中介服务机构急待加强。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和产权交易所的素质与服务能力。要加速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加快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在建立、健全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过程中,一是要规范产权交易管理,明确产权交易主体,制定规范交易行为和运作方式的措施与办法;二是要坚持有偿交易,在产权变动时进行资产评估;三是要管理好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为高效运营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办法,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的主体:按分级管理原则,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主体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部门、监督部门、企业内部职工、社会各界人士。

监督的对象: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的全部国有企业。

监督的职能:包括审议、评价资产配置。运营及其管理情况,以及效益、产权(股权)行使情况,并对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实行监督评价,向有关部门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监督的形式:一是设立监事会。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组成。过渡时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监事会设立的范围,制定章程和工作规则、监事选派的资格条件、奖惩标准和有关行为准则、确定监事会成员。二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应派驻财务总监(具体办法另定)。三是实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产权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对国有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给予答复,以便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四是审计监督。国有企业要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五是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六是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完善,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它涉及面广和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统一研究、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生产经营状况的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促,经委、计委、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商、审计等与产权改革密切相关的部门,要以主要力量和主要精力投入产权制度改革。经济监督、行政和执法监督部门,在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同时,要支持企业的改革,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让企业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革和发展的企业中来。对乘改革之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进行查处。对工作不力、贻误改革和造成损失的,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和法律手段,及时进行处理。

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卫生所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六届八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3%,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地方税收,活跃城乡市场,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群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思想认识,政策指导,还是中小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着疑虑,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来,提高对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2.要按照省委提出的“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遵循“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放小”与“扶小”结合,坚持多种形式并举的改革。积极调整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培育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推进中小企业深化改革,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3.加快结构调整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要着力点。要抓住国家实施结构调整战略的有利时机,按照有进有退原则,加大力度调整好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今后,在一般性竞争领域、特别是县以下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国有独资企业。

4.中小企业深化改革要坚持多种形式并举。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兼并、破产、拍卖、出售等;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进行经营权的委托,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不合理、严重污染的中小企业要进行整顿和关、停、并、转;对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实施破产。鼓励各类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工作中决不能用一种形式替代其它形式,片面地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职工选择、接受能够适合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改革形式。要积极吸收和充分利用职工出资和社会法人出资,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合理有效的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5.改制中要注意解决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及时研究和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指导和规范工作。在实践中要规范改制和杜绝认股。配股上的平均主义,鼓励经营者(集团)持大股;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业,在股权设置时尽量不设国有股,对国有净资产数额大的企业,可暂时保留部分国有股,其股息以外的股权可平均委托给企业职工;要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清查,国有小企业一般以重估值为主,城乡集体企业用清产核资的重估价;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要正确理解和实施“关小”措施。“关小”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对所有的小企业都要关,而是在供大于求,多数产品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对那些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技术落后、质量低劣、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无市场的“五小”企业,坚决实行关停,淘汰落后的生产力。

7.中小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依据已明确出台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产品的规定,紧紧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通过技术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新产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

8.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要紧紧围绕我省烟草及配套、冶金矿产、生物资源开发和旅游支柱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建筑业、建材业和第三产业方向发展。要鼓励以省内资源和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资源深加工型,以吸纳扩大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外向型,以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支撑的技术密集型,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内容的物流服务型中小企业,帮助其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小而新”方向发展。

9.产品结构调整重点。我省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总体上是落后的,但一些产业或产品在全国具有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要选择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烟草及配套、冶金、化工、医药、机电、食品、制糖、建材和旅游工艺品等产业作为近期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

三、培育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0.坚持“放小”与“扶小”结合。在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帮助与扶持。通过“放小”处理好政府对中小企业包揽过多、管得过死、企业过分依赖政府,不能自觉走向市场的行为,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推向市场,真正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扶小”是对产品有市场、合理利用资源、符合环境保护、有效益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11.建立扶持发展资金。按照省委云发[1999]41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这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扶持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社会化服务和融资扶持等4个服务体系。

12.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条件,具备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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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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