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泰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它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对城市社区配备消防协管员人员应给予补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县级政府职责履行相应的消防职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消防职责。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社区、农村消防协管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分清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与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共同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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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