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2004年8月18日)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我市的结核病发病率较高,居全省第五位,预防和控制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预防控制我市结核病疫情,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就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对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领导
结核病的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防治结核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推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听取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办法》和市政府《新余市贯彻落实全省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到2005年底,实现全市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的目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是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公共财政的理念,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划与现状,逐步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结核病控制项目配套经费到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及工作需要,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按照当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于0.10元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结核病发现率和治愈率
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积极整合卫生资源,加快疾控机构体制改革步伐,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和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防治机构不到位、专业人员不足、缺乏开展工作基本条件的,要在2004年内完善机构,通过卫生系统内部调剂配齐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规范开展病人发现、治疗、管理和登记报告工作;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暂行规定》和《新余市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查、治、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结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充分利用网络直报等方式主动发现病人,对接受治疗的病人要使用统一的化疗方案,实施医生面视下的全程督导化疗管理,保证每个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减少复治病人的产生,降低耐药率,提高治愈率。
四、认真组织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查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是防治结核病的有效措施,各地要以实施项目为中心,以归口管理为突破口,履行好政府承诺,信守信贷协定。要根据项目的要求,认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书,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安排项目配套经费。要加强项目资金、药品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促进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
建立督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是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督促各级政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项要求真正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市政府《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专项督查各地落实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同时,县(区)也应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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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