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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9.01.24 09:472424

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4]3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呼政发[2004]3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加快我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做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建设'平安呼和浩特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及旗县区政府每季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要有记录、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在年终述职时,必须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情况列入述职报告内容。

四、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政府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旗县区安监机构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各旗县区安监机构编制为3-6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工作专职人员,隶属旗县区安监机构管理,村委会(居委会)也要设立安全监察员。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岗双责'。从2004年起,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年终考核,对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批评和处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六、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建专业化救援队伍,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在2004年6月15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认真组织演练。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责任,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大型集会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制定集会活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七、各级安监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不断提高安监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政,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继续深化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聚集场所、道路交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上述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估评价力度。

八、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有关法规为依法监管提供保障。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安康杯'、'青安岗'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专项活动。

九、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要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要重视、尊重和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十、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证。已投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以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安全许可工作经费,各地区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10万吨以上,现有年产10万吨以下小煤矿要逐步关闭。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000立方米以上,现有采石场要逐步整顿规范,加强管理,扩大规模,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000立方米以上的,要逐步关闭。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危险物品从业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未进行'三同时'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准企业开工投产。

十二、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规范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三、在高危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

十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设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该抵押金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如有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各类事故处理都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必要时可商请司法机关介入。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额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从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要逐年下降,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要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控制到最低限度。

十八、安监、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国防科技、煤炭、旅游、林业、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都要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力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十九、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十、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害和防灾害能力。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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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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