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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5.11.25 10:521132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非营业的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 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 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第九条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而核实了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且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 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第二节 值班安排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第一节 值班驾驶员

第十四条 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二节 了 望

第十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一)利用视觉、听觉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戒备的状态,并及早发现或察觉到它的变化。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寻找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十六条 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要随时确保有效的了望,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必须事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有效的了望仍维持着。

第十八条 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作是了望人员,除非是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它保持正规了望的妨碍。

日间,处于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单人了望:

(一)对环境作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二)充分考虑了一切有关因素,但不限于:

1、天气情况;

2、能见度;

3、通航密度;

4、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5、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水域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三)当环境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第十九条 在夜间航行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

第二十条 为证明航行值班的构成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船长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本规则本节描述的因素及下列因素: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或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任何一个指定为值班的船员适任值班的情况。

(六)掌握每一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业适任能力及信心。

(七)每位值班驾驶员的经验和其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八)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以及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至驾驶台的有效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控制器,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利用视力和听力探测外部发生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

(十三)国际海事组织及主管机关通过的任何其它涉及值班安排、适用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三节 值班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包括合格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人员构成时,特别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得无人值守。

(二)天气情况、能见度、日间或夜间。

(三)临近航行上的危险时,可能需要值班驾驶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四)助航仪器,如雷达或无线电定位仪以及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驾驶台是否配置认可的GMDSS无线电通信设备。

(七)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的使用程序及限制。

(八)由于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第四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员如果有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时,不应向接班驾驶员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接班驾驶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夜视能力的适应性。接班驾驶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接班。

第二十四条 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实际船位进行核实,并证实预定的航线、航向和航速的可靠性,还应注意在其值班期间预期可能会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驾驶员应交接清楚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使用方法。

(五)航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1、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看到的或知道的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由于船舶的横摇、纵摇、水的比重变化及船体下座对富裕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如果值班驾驶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船舶特殊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接班驾驶员应在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第五节 航行值班职责

第二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应: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随意离开驾驶台。

(二)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直到明确船长已承担责任为止。

(三)对为了航行安全而采取某种行动发生疑问时及时通知船长。

第二十八条 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在需要时,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情况允许时,应及时通知机舱主机变速的意图,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置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钮。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在任何吃水情况下的操纵特性,并应熟悉其它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一条 值班时应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在值班期间,应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回声测深仪。

第三十三条 即使在良好天气航行,值班驾驶员仍应经常和精确地测定所接近的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以便及早判断有无碰撞的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它船协调避让措施。并应特别注意,当接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者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有时尽管方位有明显的变化,但碰撞危险可能依然存在,值班驾驶员对此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让行为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了解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 只要可行和情况允许,船上的航行设备应经常在海上作操作试验,尤其要在预料到将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之前进行。这种试验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这些试验应予记录。

第三十六条 值班驾驶员应对有关设备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一)手动操舵或自动舵按船舶正确的航向行驶。

(二)有条件时每班应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可能的话,在有较大改变航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电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主罗经与复示仪应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试验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无线电设备应按正常工作并按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进行值守。

(六)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七条 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考虑到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必要性,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转换手动操舵或自动操舵必须由值班驾驶员亲自或在其监督之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做到: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时,应使用雷达,但应注意其局限性。在任何时候使用雷达时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应注意微弱的和反射力差的回波可能会被漏掉。

(三)每当使用雷达时,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有效地作雷达运动图,并应确保在充裕的时间里完成雷达标绘和进行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值班驾驶员应进行雷达方面的操练。

第三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

(二)对通航条件或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时。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六)主机、推进装置遥控器、舵机或者任何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七)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八)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时。

(九)遇到危及航行的任何情况,诸如冰或漂流船时。

(十)发现遇难人员或船只以及他船求救时。

(十一)对船长指定的位置或时间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感到疑虑时。

第四十条 尽管在上述情况中要求立即报告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值班驾驶员为了船舶的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第四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将所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指示和信息告知驾驶台的其他值班人员,以确保安全值班和正规了望。

第四章 不同环境下的航行值班第一节 能见度不良

第四十二条 当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的首要职责是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采取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等措施。此外,值班驾驶员还应该:

(一)通知船长。

(二)布置了望人员和舵工手动操舵。

(三)显示航行灯。

(四)开启和使用雷达。

(五)如可能,在能见度变坏前抢测陆标或天测船位。

第二节 夜间航行

第四十三条 在夜间航行,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安排了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当时航区的环境和情况,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船长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值班驾驶员应遵照执行。

第三节 沿岸和拥挤水域的航行

第四十五条 在沿岸和拥挤水域航行时,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照最近期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在确认没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勤测船位,环境许可时还应使用多种方法定位。值班驾驶员应确切地辨认沿岸陆标及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第四节 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第四十六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紧密合作,并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第四十七条 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如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未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章 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第一节 值班轮机员

第四十八条 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证安全值班。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九条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十条 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对下列因素应特别予以考虑:

(一)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

(二)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

(三)由于情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四)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五)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六)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

(七)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五十一条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接班轮机员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

第五十二条 接班轮机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能够有效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轮机值班人员在接班之前,应对下列情况了解清楚:

(一)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器运转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二)对所有机器及系统运行的工作状况和参与涉及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等使用状况和液面高度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在燃油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它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使用状况。

(五)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六)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七)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八)蒸汽锅炉运行以及有关的设备状况和操作方式。

(九)由于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浅水引起的潜在不利条件。

(十)由于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一)有关分派给机舱普通船员任务的情况。

(十二)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接班轮机员应检查轮机日志,并核对与自己观察的情况一致时,方可接班。

第四节 轮机值班职责

第五十五条 值班轮机员应保证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辅机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 尽管轮机长在机舱,值班轮机员应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直到轮机长明确通知他轮机长已承担责任并经双方确认后为止。

第五十七条 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必须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还应掌握:

(一)恰当地使用内部通信系统的知识。

(二)机舱逃生途径的知识。

(三)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辨别各种警报与二氧化碳警报的能力。

(四)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数量、位置、性能和使用的知识。

(五)船损堵漏工具的使用知识。

第五十八条 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当时所有的机器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并保持在正常范围值。

第五十九条 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室,以便及时发现机器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执行其他一切需要的任务。

第六十条 任何运转失常的、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作详细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有人值守的机舱,值班轮机员应随时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定期无人值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在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机舱。

第六十三条 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出记录。当人工操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主推进装置的操纵台前不间断地有人值守,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第六十四条 对所有机器的保养和维护所需要的物料和备件的供应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生活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第六十五条 轮机长应保证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控制损害或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对于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记录下来。

第六十六条 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它需要。

第六十七条 值班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主推进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其它任务,而应保证机器及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为止。

第六十八条 值班轮机员应告示其它值班人员有关对机器的潜在危险情况,以及危及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机舱在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不能使机舱处于无人监管而无法手动操作和调节的失控状态。

第七十条 值班轮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对付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在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情完整记录下来,并提醒接班人员注意。

第七十二条 在进行一切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合作,这些工作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一)对要进行工作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余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为了有利于接班人员的工作,在轮机日志或其它适当的文本上详细记录维修保养过的设备、参加人员和他们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必要时将已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在机舱从事维修工作的普通船员,在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可协同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第七十四条 值班轮机员应记住,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舵机瞬间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这种威胁安全的其它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这种通知如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室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第七十五条 在遇到下列情况,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一)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时。

(二)发生失常现象,经判断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三)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什么措施和决定无把握时。

第七十六条 除需要将上条所述情况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机器和船员的安全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第七十七条 值班轮机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日常的机器保养工作应纳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应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监视下进行。这些修理应作记录。

第五节 不同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第七十八条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提供雾中声号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任何变速、变向的命令。此外,还应保证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第七十九条 值班轮机员当接到船舶进入拥挤水域中航行的通知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值班轮机员还应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动力,以供舵和其它操作要求所用。应急操舵和其它辅助设备应准备好可立即使用。

第六章 无线电值班应遵守的原则第一节 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条 船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本章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遵守本规则同时,还应符合无线电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规定的配备GMDSS的船舶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二条 在船长的领导下,船舶电台在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人员管理下进行操作,遇险通信只能经船长批准后发送。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八十三条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时,船长应:

(一)保证无线电值班是按照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二)保证无线电值班的主要职责不会受到与船舶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的严重影响。

(三)考虑到船上所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时间。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八十四条 履行无线电值班的无线电人员应:

(一)保证值班是保持在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所指定的频率上。

(二)值班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其电源,并且在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凡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有相应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是在装卸和清洗易挥发性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示禁止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第八十五条 在离港前,指定作为在遇险事件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人员应确保: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电台工作日志。

(二)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均须备妥,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报告船长。

(三)报房时钟准确地设定到与无线电报时信号一致。

(四)天线正确地架妥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应准时接收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的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第八十六条 在离港并启用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保持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接收有关的通信业务。

(二)发送通报(船名、位置和目的港等)给有关的海岸电台和其它可能会进行通信的相应的岸台。

(三)根据船长指示,向船位报告系统发送报告。

第八十七条 在电台值守时间内,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用标准报时信号校对报房时钟,每天至少一次。

(二)在进入或驶离可能经常与之通信的海岸电台的服务区域时发一通报。

第八十八条 在海上时,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保证下列设备工作正常:

(一)每周至少一次用试验方法测试数字选择性呼叫(DSC)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

(二)每天至少一次测试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但不发射任何信号。

这些试验的结果应记入无线电工作日志。

第八十九条 指定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考虑本船船位与那些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保证做到在可能交换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的值守。在交换通信信息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当到达港口关闭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报告给当地海岸电台和其它建立过联系的电台,并应:

(一)确保天线接地。

(二)检查备用电源安全足电。

第九十一条 遇险报警或遇险呼叫优先于一切其它通信。当电台收到遇险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

第九十二条 如本船遇险,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立即遵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收到遇险报警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船长,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马上根据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四条 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及SOLAS公约有关无线电日志的要求做好记录。

第九十五条 在发生遇险事件时,保持无线电记录是无线电人员的责任。下列事项连同其发生的时间应予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遇险及救助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如果可能,每天一次船位。

(四)无线电装置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第九十六条 无线电工作日志必须存放在经常通信操作的地点,并应能使:

(一)船长可以查阅。

(二)主管机关的任何授权官员可以查阅。

第七章 港内值班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为了安全,船长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以及对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它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第九十八条 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的且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值班船员。为了有效地值班,还应安排好必要的设备。

第九十九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始终:

(一)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二)遵守国际的、船旗国的及港口国的规定。

(三)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第一百条 停泊值班人员的组成,应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至少一名水手。

第一百零一条 各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在港轮机的安全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时,应予考虑下列各点:

(一)必须保持有一名轮机员负责值班。

(二)推进功率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必须安排至少一名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值班。

(三)轮机员在负责值班期间,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值班驾驶员或值班轮机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船长或轮机长。接班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并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该操作应由交班的高级船员完成。

第二节 锚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锚泊时,船长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值航行班还是值停泊安全班。

第一百零五条 值班驾驶员在锚泊中应做到:

(一)锚抛下时应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做到心中有数,并记入航海日志。

(二)如情况许可,要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确保维护有效的了望,并注意: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若过近,应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如过往船舶或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严密注视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裕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船艏偏荡,特别在转流时,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他船走锚酿成危险或事故。

(六)不论本船或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而出现危险局面时,应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应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遇能见度不良时,必须认真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开亮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十)锚泊中发生碰撞时,应将对方的动态和碰撞时间,以及本船所采取的措施和受损情况等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并画出示意图。

(十一)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执行靠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尚应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二)根据锚地情况及水上安全管理机关的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按时守听。

(十三)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节 靠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值班驾驶员在靠泊中应做到:

(一)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关心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督促值班人员坚持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

(二)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悬挂有关号灯号型;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特别是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三)注意吃水、龙骨下的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

(四)根据各船舶种类特点,按大副积载计划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和协作,监督装卸操作安全和质量,掌握装卸进度,解决装卸中发生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注意天气变化及海况,及时开关舱;装卸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时到现场监督指导。

(五)注意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当收到恶劣气象警报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六)按船长或大副的指示或者情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调整压舱水,并注意船体平衡。注意检查污水沟、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注意防火安全。

(七)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及防火规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进水时,应即发警报;船长、大副不在船时,要负责指挥在船人员全力抢救,以避免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受到损失,必要时请求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或附近船只给予援助。

(八)掌握船舶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向港口消防部门提供可喷洒在船上的水的大致数量,并不至危及本船。

(九)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报批,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严禁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十一)注意过往船舶,当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时,应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

(十二)对遇难船舶和人员提供援助。

(十三)主机试车前,应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至碍及他船,不至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方可进行,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四)靠泊期间船舶的工作事项须记入航海日志。

第四节 轮机值班

第一百零七条 当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其它任何实际上是“在海上”的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保证:

(一)保持有效的值班。

(二)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转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

(三)按驾驶台命令使主、辅机保持准备状态。

(四)遵守适用的防污染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五)所有损害控制和消防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第一百零八条 在港内值班轮机员应特别注意:

(一)遵守其在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防范有关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程序和规定。

(二)仪表和控制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监测。

(三)为防止违反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有关防污染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

(四)污水沟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值班轮机员应:

(一)出现紧急情况而需要时,拉响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舶及其货物和船上人员遭受损害。

(二)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三)经常巡查、分析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情况,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装卸货、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四)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船上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损坏。

(五)将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完整地记录下来。

第五节 甲板值班的交接班

第一百一十条 交班和接班的驾驶员都应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班驾驶员应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一)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

(二)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等安全注意事项,主机状态和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对船舶安全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船上应完成的所有工作,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监舱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

(四)污水沟、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五)消防设备的情况。

(六)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法。

(七)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

(八)厂修、自修、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和取得的签证文件。

(十)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报告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核实:

(一)系泊缆绳或锚链状况是恰当的。

(二)了解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并知道万一发生溢漏或失火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合适的。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都在严格遵守之中。

(五)外界的条件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接中或交接后对交接事项有怀疑,应及时请示大副或船长。

第六节 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交接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向接班轮机员告知以下事项:

(一)当日的常规命令,有关船舶操作、保养工作、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修理的特殊命令。

(二)所有机械和系统进行修理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使用中的舱底污水或残渣柜、压载水舱、污油舱、粪便柜、备用柜的液位高度及状态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五)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设备以及烟火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备用情况。

(六)获准从事机器修理的人员,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他获准上船的人员和需要的船员。

(七)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特别是在恶劣天气将来临时船舶的准备工作等方面的港口规定。

(八)船上与岸上人员可使用的通信线路,包括万一发生紧急事件或要求援助时与水上安全监督机关的通信线路。

(九)其它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等重要情况。

(十)由于轮机部造成环境污染时,向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报告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接班轮机员在承担值班任务前,应充分满意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述事项已被告知,同时还应:

(一)熟悉现有的和可能有的电热、水源及其分配情况。

(二)了解船上的燃油、润滑油及一切淡水供给的可用程度和情况。

(三)尽可能地将船舶及机器准备妥,以便在需要时备车或应付紧急状况。

第七节 运载危险货物船上的停泊值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船长,不论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环境的,都应确保维持安全值班。对于运载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即使当船舶安全地在系泊或锚泊,甲板部和轮机部也各应由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若干名普通船员组成安全值班。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每艘运载非散装危险品的船舶的船长,应充分注意到这些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况。

第八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更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第一百二十条 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

第二节 航行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

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第三节 停泊中

第一百三十条 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将装卸货情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第九章 船员健康适任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每一艘海船,不得以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各船应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上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和缩写的含义是:

(一)“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

(二)“船长”系指船员中负责指挥和管理船舶的人员。

(三)“驾驶员”系指大副、二副、三副的统称。

(四)“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五)“轮机员”系指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统称。

(六)“无线电人员”系指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规定的海上移动通信的值机人员。

(七)“高级船员”系指参加值班的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

(八)“轮机值班”系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履行其职责,包括一个高级船员亲临机舱或不亲临机舱履行其高级船员的职责。

(九)“SOLAS”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十)“GMDSS”系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十一)“DSC”系指GMDSS中的“数字选择性呼叫”。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值班规定系海船船员的最低值班要求。船公司或船舶可以根据不同的航线、船舶种类或等级制定相应值班程序和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则的值班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列船舶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船员值班程序和要求,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保护海洋环境和保证此类船舶以及同一海域中其他船舶的安全。

(一)未满100总吨的海船;

(二)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工程的船舶和非自航移动式近海装置;

(三)政府公务船或政府拥有的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海船。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的船员值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相应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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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5.11.25 1132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失效]

2015.12.16 1149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015.11.24 1197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2015.11.23 913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015.12.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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