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据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公告显示,日前,在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进行约谈和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6年10月11日起,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超19万台Note7。三星Note7爆炸事件发生已经一个半月了。回想这段时间以来三星的表现,召回实在来之不易。
三星执行双重标准如今召回着实是打脸行为
自今年8月2日三星Note7发布以来,在全球各地频繁曝出起火、自燃、爆炸事故。9月2日,三星就Note7炸机事件致歉,宣布此前向10个国家发售的250万部智能机在召回之列,却将中国大陆排除在外。理由是: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发售的国行版Note7,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不存在电池安全问题。
但国行版Note7的电池具体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在没有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情况下,三星对中国和其他国家执行双重标准,与韩国、美国形成强烈对比,这让中国消费者很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质检部门迟迟未有举动,这不仅仅是“动作太慢”的责任意识问题,也提示中国缺陷手机召回制度必须要尽快出台。关键是,在中国销售的国行版Note7并非如三星所言的安全,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生20起三星Note7手机过热、燃烧事故,而三星公司一度拒不承认,认为是用户外部加热所致。现在决定召回,显然是承认确有问题。当初的信誓旦旦刚刚落地,就被事实打脸。
中国被执行双重标准凸显缺乏召回制度
三星执行双重标准,且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按道理,有关部门应该迅速强制要求三星召回缺陷手机,而不只是拖延及温和约谈。除了责任意识问题,也说明中国目前缺乏缺陷手机召回制度,影响了相关部门的强硬执法,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旦有了召回制度,消费者就拿到了“尚方宝剑”。召回的成本太高,企业不敢以牺牲公众安全利益为代价来换取高额利润,会更注重产品质量,不敢有丝毫粗心大意,消费者可以大大地节省维权成本。
纵观上世纪90年代中国手机市场大规模发展以来,至少已发生过两次洋手机召回:2001年松下GD92、GD93两款手机召回;2006年摩托罗拉手机“明”(A1200)召回。而国产手机召回,最具代表性的是2015年7月,TCL主动召回么么哒3S部分手机。这些召回行为皆为企业主动行为,并非受到国家法规强制要求,因为我们一直未在缺陷手机召回方面立规矩。
其实,早在2004年,因手机质量问题居高不下,中消协曾向国家有关部门提议设立手机召回制度,对手机设计缺陷问题,要“强制召回”。但这个建议十余年来,因种种原因一直被搁浅。此次三星敢公然采取双重标准,事发初期对中国拒不实行召回,不能不说与中国召回制度的缺失有关。之所以在美国迅速召回,因为美国有召回制度,公司一旦拒绝召回,那么政府罚款、消费者诉讼赔偿、公司信誉受损等,将使其付出更多。
维护消费者权益还需有责任地监管
这一次三星“服软”,有一个很重要原因,那就是国家质检总局出面了。回头想想,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出面,即便全球市场都实施召回,也未必有中国市场什么事。还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消费从来不是单一行为,消费者本身的“用脚投票”,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这些年很多跨国企业都对中国市场实施“双重标准”,消费者应该通过有态度的消费,给商家传递压力。
要想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时商家“及时服软”,还得市场足够硬。在维护市场秩序上,千万不要指望商家的良心发现。这指向两点:一是监管者有责任地监管,二是消费者有态度地消费。如果监管者丢掉了责任,消费者丢掉了态度,那么我们只能接受一个区别化的市场,最终被人讥笑为“人傻,钱多,速来”
( 作者: 胡玲玲 )
小编总结
今天,人们已越来越离不开手机,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安全考虑,对缺陷手机产品实行强制召回制度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不能一拖再拖。
我的立场
你认为三星执行双重标准是一种歧视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