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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的高速路“超时费”该立即取消

2015.10.27 17:269204

开车上了高速公路,途中因为吃饭、修车等各种原因而耽搁,下高速时却被告知超时了,除过路费外还得支付一笔“超时费”,全国各地的不少司机或许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那么究竟什么是高速“超时费”呢?这笔“超时费”收得是否合理?下面本安全网专注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小编为您解析。

2015年10月24日,崇左高速,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旅途劳累,黄先生在宁明服务区休息了两个多小时,在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要交超时费。此外,收费站还查出,今年以来,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直到25日晚9时,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的车还停留在凭祥收费站。

事件经过

10月25日上午,黄先生报料称,24日下午3时许,他驾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按正常情况两个半小时就可以到达,但因旅途劳累在宁明服务区休息了两个多小时,到达凭祥已是当晚8时。他准备下高速时,在凭祥收费站被收费员拦了下来。

没有法律依据的高速路“超时费”该立即取消

“他们说我超时了,要收超时费。”黄先生说,不仅如此,收费站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告知,今年以来,黄先生在这段高速公路有20次超时的情况,需要交2400元罚款。黄说,不交钱对方就不给走,当晚他的车被留在收费站。

25日上午,黄先生再次来到收费站处理此事,依然无果。他质疑道:“他们给我打印了一份超时的清单,不给留存也不让拍照;出具了一份违法处理通知书,上面没有盖章,我就没签字;还有,交罚款应该给发票,他们没有;罚款应该交到银行,他们却让我交现金。”

黄先生说,他开车那么久,从来没听说过要交超时费,不知道对方收取超时费的依据是什么。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客服中心(下称“客服中心”)回复称,收取超时费是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和物价局2004年联合下发的“交财务(2004)36号”文件。对方表示,黄先生的车多次超时均无法提供超时路线证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需按时速70公里来收取这段时间的通行费。

客服中心表示,如果车辆长时间停留在服务区,服务区的工作人员会对这些车辆进行登记,待这些车辆下高速时,出口收费站会根据服务区的通知,或者司机提供的在服务区休息或修理的证明,就不会按照超时收费。

黄先生自称在服务区休息了2个多小时,那他有没有加油或者购物的相关凭证,来证明自己是在服务区休息呢?对于这个问题,他的答复是:“累了就在车上睡觉,哪有什么凭证!”

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回复,收取超时费是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和物价局2004年联合下发的“交财务(2004)36号”文件。由于黄先生的车多次超时均无法提供超时路线证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需按时速70公里来收取这段时间的通行费。

如果车辆长时间停留在服务区,服务区的工作人员会对这些车辆进行登记,待这些车辆下高速时,出口收费站会根据服务区的通知,或者司机提供的在服务区休息或修理的证明,就不会按照超时收费。但是,黄先生自称在服务区休息了2个多小时,并没有任何凭证。

短途超过12个小时的,就算是超时。而且不是累计,只是从高速入口到出口,超过12小时才叫超时。那么,黄先生驾车只用了5个小时,并没有超过12小时,也算超时?对此,客服中心表示,“这个是稽查人员排查出来的,也问了领导,当时这个车无法提供超时路线证明,只能按计时收费”。

此外,由于超时车辆属于特殊情况,高速公路稽查中队不收取通行费,司机补交的通行费统一由现场的工作人员代收,是收现金的,收款后会打印票据,司机可以保留这个票据。如果司机需要超时清单,可以到路段所属的运营公司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司机被收超时费早有先例

2013年11月5日晚上十点多,河南的樊先生驾驶一部大货车在宁德 下白石 收费站 上的高速。由于实在犯困,中途就到云淡服务区,在车里睡了将近5个小时,一觉醒来天已经亮了。可让樊先生没想到的是,早上七点,他到福州出兰圃收费站的时候,却被告知,要交1320元的过路费!也就整个沈海高速全程的费用!

没有法律依据的高速路“超时费”该立即取消

2015年4月10日,干了两年的货车司机丁孝合,从兰州返回山东,下午一点多从甘肃定远收费站上了高速公路,因为劳累,便在半路进服务区美美睡了一觉,醒来已是11 日早上。

11 日上午,他收到了事业生涯中第一个因为在高速上超时行驶而开出的罚单。超时14个小时,他不得不向收费站缴纳700元的罚款。丁孝合先开车到郑州,之后从郑州运送西瓜到兰州。4月10日,他从兰州返回山东。之后,他行驶到甘肃定西市陇西县文峰收费站,准备下高速。在文峰收费站,工作人员告知丁孝合行车超时,按照60公里每小时的正常车速这段路只要3 个小时,而我行驶了17个小时,超时14个小时。如果要说明是在头天晚上在服务区睡了一觉,就必须拿出在服务区消费的凭条,不然就得交700元超时费。

什么是高速超时费


高速超时费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据说是为了打击驾驶员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为偷逃高速通行费,一度出现过驾驶员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相对方向的两辆车相互配合,在运输中途或服务区内相互交换通行卡、更换假车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当我们测算出该车辆在高速公路的运行时间,对超时者予以收费,就能打击这种偷逃费用的行为了。

高速公路“超时费”让人莫名其妙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高速公路“超时费”,百度一下可知,这是为了打击驾驶人换卡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如果车辆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最长限时,就要缴纳“超时费”,最长限时以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

没有法律依据的高速路“超时费”该立即取消

打击换卡逃费理所应当,但不能偷换概念,把打击换卡逃费变成打击行驶超时。车辆行驶超时原因多,譬如黄先生所说,他只不过是在服务区多休息了一会儿。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用于驾驶人休息的,无论休息多长时间,理论上说都是允许的。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对所有行驶超时的车辆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驾驶人都有换卡逃费之实,这是“有罪推定”。高速公路经营方表示,如果黄先生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证据(如购物、餐饮发票等),就可以免收“超时费”。这样的要求同样无理,因为驾驶人没义务用发票“自证清白”,有无换卡逃费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才能惩罚性地收取某种法定的费用,而怎样的费用,也不能叫“超时费”。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方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地方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驾驶人权益的霸王条款。

实际上,高速公路“超时费”也是很愚蠢的规定。若有驾驶人换卡逃费,弄一张服务区的购物、餐饮发票有何难哉?再有,某段高速公路的最长行车时限,是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的,只要车辆跑快一点,完全可以“腾”出时间来换卡逃费。显然,通过收取“超时费”来打击换卡逃费,结果只会误伤无辜者,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

高速公路“超时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方向驾驶人赔偿“超时费”。以此来看高速公路“超时费”,更加莫名其妙。

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时费”该彻底取消

司机在高速公路被收“超时费”是为了打击驾驶员用换卡、换车牌等办法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但是,这种做法也有明显的弊端,这就是在可以打击逃费的同时,也可能误伤好人,那些因为疲劳驾驶而睡觉、或者因为在服务区修车的人岂不是也被误伤了?交通运输业内人士介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还没有更好的快速准确区分和界定合理超时车与作弊超时车的科学办法。所以就来了个“一律收费”。这其实是“有罪推定”,先假设所有延长时间的人都是偷逃费用的。这显然是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的。

没有法律依据的高速路“超时费”该立即取消

或许公路管理者说,你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睡觉或者修车的,例如在服务区睡觉的发票。但问题是,假如就躺在车里睡觉,就没有发票了,难道睡觉之前要请服务区的权威人士作证?更重要的是,公路管理者无权要求司机自证清白;恰恰相反,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说司机逃费,就拿出逃费的证据,而不能凭“超时”这个“可能逃费”的理由收费。

更重要的是,收取“超时费”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对超时车的处理,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当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超时车是否属于逃交少交,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地甄别、认定。那么,从现在的观点看,应该坚决实行“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时费应该一律取消。

收取“超时费”是一种霸权逻辑。假如一个小区发生盗窃,警方就要求全体业主赔偿,如果业主认为自己不是小偷,那就要自证清白。这样的破案方法难道不可笑吗?事实上,警方要做的是,查清谁是小偷,然后进行追赃。宁可查不到小偷,也不能冤屈全体业主。

对照以上原则,公路管理方如果不能拿出黄先生逃费的证据,是不能收取“超时费”的。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也不妨到法院诉讼,我对黄先生胜诉是有信心的。当然,需要纠正的不只是“个案”,而是整个收取“超时费”的“制度”。

欲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尽在本安全网道路交通安全频道!

( 作者: 杨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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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总结

国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之高,一再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焦点,此次事件的曝光,无疑又令人看到了其中收费项目的诸多不合理。如果只谈收费而不谈管理,甚至将不合理的收费异化为管理手段,势必给人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其遭到公众抵触也就在情理之中,而管理者也难以摆脱“不当得利”的质疑。如此一来,不仅起不到规范管理的初衷,管理者自身的公信力也将遭受再一次打击,于己于人,害莫大焉。

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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