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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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执法

1、显摆特权心理。

2、心气浮躁心理。

3、急于求成心理。

受传统的行政执法价值导向影响,城管护国家利益,损他人利益;以权利本位代替以民为本;以己行为视为法律代言,片面追求执法效果,忽视民众利益,从而粗暴执法、不忍他人旁言。也正是以权在上,没有培养起“以民为本、爱民福民”意识。

1、城管综合素质不齐,没有过多的业务能力培养。由于城管队伍录用渠道繁杂,城管法律素养、文化知识、道德素质等参差不齐,执法方式由此变得多样不一;城管组织不注重培养业务能力、素质提升等,导致城管对执法行为一知半解,靠自身理解办事。

2、城管法治观念不强,执法工作无规章标准。由于对行政执法制度不熟,导致法治观念不强,从而办事以人治代替法治,况且组织没有制定相关的执法程序,城管无工作标准可循,全凭快速简单行事。

1、暴力抗法愈演愈烈。城管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执法的过程中,自然会有一些相对人对暴力进行暴力抗法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将小摊贩作为唯一经营生存方式的相对人,为了获得一丝的生存,不计后果的秉着“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好过”的理念,造成暴力抗法的行为。在这种“以暴制暴,以暴抗暴”的暴力循环过程中,暴力便愈演愈烈。

2、执法成本越来越高。在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某些地方政府还动用了财政资金为城管人员配备了防暴警察才配有的保护装备,比如说防刺背心、钢铁头盔、防割手套等。这些装备费用价格都不菲,而这些费用的来源均为纳税人的纳税钱,也就是说最终受到拖累的还是百姓。

3、政府的形象受到了损伤。城管人员是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在执法的过程中代表的就是政府的形象、法律的权威。然而在暴力执法的过程中,百姓看到的不是宣扬的“以人为本”“依法执政”,而是城管“施暴”与“受暴”的过程,给政府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损伤。

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当然大了,暴力执法固然简单直接,但看起来的“见效快”,背后却是极高的公信力成本。前些日子在地方采访时,当地干部的一句话让人印象很深:老百姓接触不到更高层的领导,基层干部是什么样,老百姓眼里的党和政府就是什么样。由此可见,基层执法者暴力执法,对党和政府形象的影响该有多大!

中央一再强调,要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应该说,随着公众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无论是拆违还是禁摩,我们面临的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对拆违行动组织不力、对风险评判不够、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海口市委对辞职的秀英区区长所犯错误的判定,道出了执法过程中需要特别加以重视的问题。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需要更多的方法与技巧,绝不能戴上头盔、拿着棒子粗暴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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