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指库存时间超过三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就称之为“库存车”,但由于汽车“三包”等相关规定没对“库存车”作出明确定义,倘若消费者买到库存车想进行退车或换车有一定的难度。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章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4S店在销售轿车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这辆车是库存车或是展车,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4S店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也涉嫌销售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当汽车出现问题,车主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建议车主首先和购车或固定修车处的4S店取得联系。首先准备好详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与经营者协商的过程中,车主要简单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赔偿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共识,尽快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汽车维权的最佳时效性,不要被经营者的拖延而错过了投诉时间。但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车主就要果断地采取其它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2、向汽车厂家投诉请求解决办法
车主可选择拨打汽车厂家的投诉热线,将问题反映到厂家的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厂家一般会记录在案,并后续跟进。一般而言,厂家会将存在的问题“踢”回经销商,并给经销商施压。如果到厂家之后,经销商的态度还是没有改观,那说明问题基本没有妥协余地了。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如果消费者希望买到的是全新车,而销售方卖出的却是时间长久的库存车,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车辆库存很久的事实,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全新车辆,这就构成了消费欺诈。
相关律师表示,车辆同样是因生活需要自用,属于生活消费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S店卖车时对原有车况“瞒天过海”,没有告知消费者实情,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4S店“店大欺客”很恼人,如果车主一不小心中招了,该如何举证?相关律师表示,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S店工作人员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车主自行举证的。”不过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如果想打赢官司,还是需要自己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据。
库存车,一般是指制造完成出厂以后超过3个月以上仍没有销售出去的车。由于汽车制造业特别讲究及时,正常情况下新车从制造出厂到销售给买车人基本上在一两个月里便能够完成,超过3个月或者更长时间的车一般就是库存车。一般库存车需要经销商明示。不过当前关于库存车的定义还不完全,一般情况下超过一段时间都是正常的。
因此,如果消费者希望买到的是全新车,而销售方卖出的却是超出3个月时间或者更久的库存车,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车辆库存很久的事实,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全新车辆,这就构成了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车辆退换。
此时,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确认是否存在库存车,这一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例如进行录音或保留微信、短信记录。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拨打12315进行维权举报,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解决。如经消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建议消费者及时咨询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住广州的吴先生于今年8月4日在广州下塘西路东风日产广利4S店订购了一台日产奇骏尊享版SUV,按照当时4S店的说法,奇骏尊享版的销量较少,4S店没有备货,需要向厂家订货,如要提车,则需等待20日至2个月。但店内有几辆库存车,无需等待,可以直接提车。
由于吴先生了解过关于库存车对汽车性能和安全的影响,所以他在订车时和4S店销售人员再三强调宁愿等2个月,也不要库存车。当时的4S店销售人员也明确表示不会给吴先生库存车,承诺是从郑州东方日产厂家直接订车发货过来的新车。
时间过了一个月,2013年9月中旬,4S店通知吴先生新车到店。出于对4S店的信任,吴先生只是略微检查了车辆外观便委托4S店为其办理各种上牌手续,并在10月16日正式从广利4S店接收爱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