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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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欺诈

手段一:防止烂尾楼滥竽充数

有楼盘建设起来卖不动并且开发商逃之夭夭,留下的盘子合计称为烂尾楼。2012年,虽然大连楼市有所回暖,也确实在成交上回暖,但不得不说,许多地方的当地小开发商,就买了一块地,盖了几栋楼,无论是安全,还是资金链都完全没有保障。

手段二:当心房子产权变更

许多楼盘房价突然降了一半,问之原因,说是本期开盘的的楼座五证不全,也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源。

有的产权为工业产权,后期将其做成住宅楼或者商住楼销售,这种房源买了不受法律承认,并且后期买卖也是不可能的,买了这类房源的购房者后期的各种纠纷或许会层出不穷。

手段三:结合当前政策免吃亏

当前,全国近四十余个城市自主救市或者放松调控,主要围绕的还是用高悬的调控之剑来进行威慑。但不排除形势严峻,或者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好转,算秋后账。如果你在买房后依然出现更为严峻的政策导致市场向下,相信你的心理是不好受的。

1、签订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填写完整,不可有空格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需要详细填写,而且还必须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了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2、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条内容)。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为了避免陷入开发商的欺诈当中,最好先了解下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目前,比较普遍的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无论是购房或者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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