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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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养

婴儿是柔弱的、无力的。十月怀胎时母亲的子宫为他提供了一个安全和舒适的生活世界,如果母亲是爱他的,能够很好的呵护他,他会感到很安全。但是当他与母体分离后,就会面对一个全新的陌生的世界,这一切都使他感到自己生存受到了挑战,这是第一次分离带来的焦虑。在这一阶段,生存是婴儿生命的全部目的,对母亲的依恋也就成为他的最基本的需要。孩子最大恐惧是失去了爱,而被遗弃是他恐惧的地狱,孩子的内心难以建立安全感,害怕自己不存在,感到死亡的恐惧。

由于婴儿对依恋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而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人格类型。如果经历这种早期分离创的孩子的依恋关系不能在后来的成长阶段中得到改善,他们在这一阶段中没有得到的需要将会成为其基本人格特征而伴随终生。很多人格障碍,比如边缘性人格障碍、自恋性人格障碍等都是因为在早年依恋关系没有建立好,心理发展停滞在初始阶段。

1、很多被遗弃的孩子都是女婴,这是人们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作祟。尤其是原来只能生一个的情况下,有些家庭非常执着于生男孩,所以就将女婴狠心的遗弃。

2、在被遗弃的婴儿中,有一大部分都是有残疾或者是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普通家庭负担不起孩子的医药得用,所以才会狠心的将孩子遗弃,同时也期望孩子被人捡到后会得到治疗。

3、有些女性性知识匮乏,或者是避孕不利,而出现了意外怀孕,因为种种原因又没有打掉孩子。但是在孩子出生后,自己又没办法抚养,所以就将孩子遗弃了。虽然有的女性会给孩子寻找收养家庭,但是在没找到的时候,也可能会遗弃孩子。还有一种情况,是女性恋爱期间怀孕,本来准备和男友结婚,但没想到的是男友比较渣,整个人消失不见了,这也是导致女性遗弃婴儿的原因。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看具体情形:

1、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儿童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 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1、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后果也不一样,轻则受到行政法的处罚,重则会触及刑法的遗弃罪,将会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可见,对于父母遗弃儿童这种行为不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我国法律更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触犯者必将严惩。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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