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说,房屋出租后所有的维修责任,维修费用都应该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和出租人无任何关系;也有的人说,出租人应该对出租房屋履行相应的维修责任。
关于维修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租赁合同中有关于维修责任的相关约定的,另一种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很多人在签合同时没有仔细查看合同,等到需要维修时,要按合同约定履行才发现原来没有就维修责任进行约定,这时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其实完全不用担心,虽然合同中没有规定,但是法律有规定呀。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面对以上法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张物品是租客故意损坏的,证据应该是由房东提供,诉讼费由诉讼的败诉方承担。
《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当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法律已明确了承租人的权利,即可以自行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承租人可以起诉要求出租人承担,也可以直接从租金中扣除,这是出租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出租人如果发现房屋有需要维修的情况,应该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否则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另承租人如果发现房屋有需要维修的情况,在通知出租人维修时要保留通知的证据,以免“口说无凭”。另外,在自行维修时也要选择合适的维修者并保留维修费用的相关证据,以免事后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时,出租人不认可需要维修的事实或发生的维修费用。
需要房东负责的维修项目有:房屋结构问题;盥洗盆、水槽、浴缸和其他卫生配件;供暖和热水系统等。如果房屋因火灾、洪水等其他类似事件受到严重损失,租客不承担维修费用。
当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维修责任时,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了有效获得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房屋损坏情况、损坏的原因、维修费用收据,以及曾经要求出租人维修的证据等。
房东不须修复的情形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1、 确保修义务和责任
装修公司的装修保修协议也会发出,因此在某些方面的发展必然会对装修公司有偏见。这就要求业主在审查协议时应认真认真,对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提出异议,对装修公司进行修改。例如,装修公司负责质量问题的维修,并对质量造成损失的问题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条约之首,业主必须面对面地反对,装饰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在赔偿问题的质量损失。
2、 保修基金写进合同
保修期工程完工后,装修工程完成后,业主总装修工程5%,如果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则这部分钱给装修公司。保修是业主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最有利的武器,所以在签署协议是较好的方式来增加这一个。
3、 维修项目需要重新验收,然后延长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