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行政管辖权则是指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个、哪级、哪里的行政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问题。
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是确定管理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管辖,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要移交司法机关管辖;
另一方面,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权只能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因此,凡是确定了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某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委托的组织有管辖权,这个行政机关或者被受权、委托的组织对该行政违法行为应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也有义务实施行政处罚。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违法活动不依法处罚,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实效,按侵权是1年,按合同是两年。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应当知道” 的标准,具体来说,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后一段时间,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即知医院有过错)时,也可以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最终损害后果出现后超过20年患方未起诉的,丧失胜诉权。
同时,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年内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或双方经第三方调节机构调解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仍为一年时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有数字显示,目前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达70%左右。现对此分析如下: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登记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1、因吸人生麻醉剂药液灼伤病员眼睛、咽喉、呼吸道者,属责任事故。
2、对麻醉机回路中活瓣失灵或体外循环机故障末做检修排除、苏打石灰罐已空未发现或石灰陈旧未更换而造成不例后果者,属责任事故。
3、纯系麻醉过深致死,若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满员引起者属责任事故;如系技术不熟练、缺乏经验或判断错误引起的,属技术事故。
4、过早拔掉气管插管导致不良后果者,若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病人引起的,届责任事故;若因缺乏经验或判断错误引起的,属技术事故。
5、因计算错误或凭估计致使基础麻醉剂用经过多拼抑制生命重要功能,而又末加严密观察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属责任事故。
6、误用非局部麻醉药物代替麻师药,或误用过高浓度之麻醉药,造成严重后果者,为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