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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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发生意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租客在租房过程中遭受损害时,如果是因为房屋原本存在的隐患问题造成,则租客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当然赔偿金额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

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行为造成,则客户只需要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房东无需负任何责任。

儿童出租房意外坠楼房东承担哪些责任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东出租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时需要对租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的房屋没有质量瑕疵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房屋内没有通风、消防设备;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承租使用房屋的过程中遭受损害,如果该损害是因房屋本身的问题所导致,则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赔偿,但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比例应根据其是否尽到了对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来确定;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被意外火灾殃及,则承租人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房东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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