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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2016.04.18 18:232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规范方案竞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铁路,铁路电气化,以及铁路枢纽、特大桥、长大隧道、大型客运站房、通信信号等独立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是指在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简单项目)通过方案竞选方式选择铁路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线路总体走向方案和下一个阶段设计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 进行方案竞选的铁路建设项目的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可以由优胜单位全部承担,也可以在保证方案竞选质量和不影响项目整体性及系统性的前提下,由优胜单位任总体设计单位,按段落、工点或专业划分勘察设计工作,由优胜单位和部分参选单位分别承担。项目设计段落、工点或专业的划分意见在方案竞选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一般都应该进行方案竞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方案竞选: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二)应急或抢险救灾;

(三)设计方案比较明确,或者可比选方案较少;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

(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二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七)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将影响项目系统完整、功能配套性。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参选单位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方案竞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方案竞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设立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由铁道部领导和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运输局的领导4~6人组成。由铁道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部总工程师和发展计划司司长担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确定方案竞选要求,监督、检查竞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批评审报告,确定优胜单位。

第八条 方案竞选领导小组下设方案竞选办公室。方案竞选办公室设在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主要职责是:确定方案竞选项目,提出方案竞选意见,选择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审定方案竞选方式,监督检查评审工作并协调有关问题,编报综合评审报告,发布中选通知书,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方案竞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方案竞选代理机构是为方案竞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资格条件,有从事方案竞选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方案竞选说明书和组织方案竞选工作的专业力量,有可以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具有良好的从业业绩。

第十条 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应当在方案竞选办公室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方案竞选有关事宜。方案竞选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发布方案竞选公告或方案竞选邀请函,预审参选单位的资格条件,编制并发放方案竞选说明书,解答并处理与方案竞选的有关问题,主持竞选文件验收拆封仪式,组建评审专家组,召开竞选文件评审会,统计评审专家组打分结果,编制评审报告,负责有关资料归档等。

第十一条 竞选文件的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承担。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参选单位的竞选文件进行评比、评分、投票,并提出对竞选项目的技术评审意见。

根据竞选项目的具体特点,评审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专家11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由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在有关单位的监督下,分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方案竞选评审专家库内选定。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也可以直接指定。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或近亲属与参选单位(含联合体)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聘(雇)用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审专家组,已经进入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专家组评审期间的工作。评审专家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相关领域很强的专业技术水平,曾主持过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审查工作。评审专家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章 竞选说明书的编制与发放

第十二条 方案竞选办公室应当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计划和运输需要,确定方案竞选项目,编制方案竞选委托书。方案竞选委托书包括竞选项目名称及研究范围,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方案竞选工作重点、深细度、完成时间,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划分意见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可以采用公开竞选或者邀请竞选的方式。采用公开竞选方式,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方案竞选公告,通过资格预审,选定3个及以上具有竞选项目设计资格的单位参加。采用邀请竞选方式,干线项目可邀请2~3个具有竞选项目设计资格的单位参加,独立项目可邀请较多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方案竞选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方案竞选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竞选项目名称及研究范围、竞选方式、竞选要求等情况;参选单位的资质要求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获取方案竞选说明书的办法及费用;方案竞选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五条 若采用邀请竞选方式,被邀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方案竞选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复函说明是否参加方案竞选。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函的,视为拒绝参加。

第十六条 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可以根据竞选项目的要求,在方案竞选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申请参选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参选单位发放(售)方案竞选说明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参选单位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参加资格预审的参选单位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主要业绩,任务分布及近几年完成的同类工程情况,以及获奖证书;正在承担和即将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项目情况;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方案竞选的,各方签订的共同参加方案竞选的协议及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方案竞选办公室提出的方案竞选项目及有关要求,编制方案竞选说明书,发放(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参选资格或应邀参选的单位。方案竞选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选项目名称及研究范围;

(二)竞选项目基本情况,已进行前期工作情况及可提供的资料;

(三)竞选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四)竞选文件的文整要求;

(五)参选单位介绍竞选文件的方式(录像、多媒体演示、当众介绍或专家直接审阅竞选文件)和时间限定;

(六)提交竞选文件的份数(含附图)、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

(七)竞选文件的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竞选文件的文整及包装不符合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扣分标准;

(八)竞选项目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工作的划分原则,以及段落、工点或专业的划分内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竞选文件的评审办法和标分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任何一方参选单位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参选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两个及以上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参选单位的身份共同参加方案竞选。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选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竞选,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方案竞选。

第十九条 参选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要求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对方案竞选说明书本身的问题进行澄清或说明,时间限制在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时间35日前。

第二十条 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方案竞选说明书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选单位并报方案竞选办公室核备。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方案竞选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竞选文件的编制与送达

第二十一条 参选单位应当按照方案竞选说明书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竞选文件包括商务、技术两部分。

商务部分由参选单位业绩及信誉、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勘察设计组织及技术服务保障措施、控制工程造价措施、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收费报价等内容组成。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按照方案竞选说明书划分的段落、工点或专业分别提报,并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勘察设计收费有关规定。

技术部分应当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应阶段研究深度规定和方案竞选说明书的要求。参选单位自行扩大方案竞选研究范围和内容深度的部分不予评议,评审专家组可对其相应单项酌情扣分。参选单位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研究确定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合理编制工程投资。

第二十二条 参选单位应当根据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在完成竞选文件后编制竞选文件录像光盘、录像带、多媒体演示光盘或汇报提纲,但录像光盘、录像带、多媒体演示光盘或汇报提纲的内容不得超出竞选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评审专家组可对其相应单项酌情扣分。录像光盘的型式(VCD或DVD)不限,由参选单位自定。

第二十三条 竞选文件的文整及包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文件尺寸210mm×297mm(A4型纸);封面白底黑字;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除商务文件和附图外,技术文件按全一册(含插图和附表)编制;根据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随竞选文件正本附录像光盘、录像带或多媒体演示光盘2套,或者送与竞选文件相同份数的汇报提纲;文件包装简洁。

对附图尺寸及签署等不作统一规定,由参选单位自定。上述要求若有变化,在编制方案竞选说明书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参选单位应当在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提交竞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规定方式将竞选文件密封送达指定的地点。由方案竞选代理机构签收封存,不得开启。参选单位未按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报送竞选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选单位在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提交竞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选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竞选文件的验收与评审

第二十六条 竞选文件的验收应当在方案竞选说明书确定的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验收地点应当为方案竞选说明书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竞选文件的验收拆封仪式由方案竞选代理机构主持,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察部门、公证机构的代表和各参选单位的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限3~4人)出席。若参选单位指定由授权代理人参加验收拆封仪式,应当递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竞选文件验收拆封时,由参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检查竞选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检查竞选文件的文整及包装是否符合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在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竞选文件,都应当众拆封。之后,由参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抽签决定介绍竞选文件(录像、多媒体演示或者当众介绍)的顺序。验收拆封仪式结束时,所有有效的竞选文件当众封存。

凡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根据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提交录像光盘、录像带、多媒体演示光盘或汇报提纲,未按规定份数提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竞选文件等,应当对其商务文件酌情扣分。

上述过程由公证人员检查和公证,并由方案竞选代理机构记录在案,由参选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竞选文件评审会由方案竞选代理机构组织召开,由评审专家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同时,邀请监察部门、方案竞选办公室的人员作为监督人,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会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竞选文件评审会开始时,由方案竞选代理机构介绍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监督人宣布评审纪律,检查竞选文件密封情况并拆封移交评审专家组。之后,按照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和抽签顺序,采取录像、多媒体演示或者参选单位当众介绍的方式,向评审专家组介绍竞选文件。

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上述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竞选项目方案竞选说明书、竞选文件评审办法等,仔细阅读竞选文件,认真掌握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进行评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参选单位对竞选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需要澄清或说明的问题,由评审专家组组长进行汇总,由方案竞选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参选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由参选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竞选文件的一部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竞选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参选单位未按要求对竞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评审专家组可根据其相应单项缺陷情况酌情扣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竞选项目的具体特点,竞选文件评审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或者专业评审的办法。采用综合评审办法,专家组每位成员对竞选文件的每个单项都要进行打分。采用专业评审办法,专家组成员按照专业分工分项进行打分。原则上,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独立项目可以采用专业评审办法,其他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审办法。

第三十四条 竞选文件的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分项计分的方式。原则上商务部分满分10分,技术部分满分90分。评分标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具体评分标准在竞选项目方案竞选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竞选文件评审以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为准。评审专家组在充分阅评的基础上,采取专家记名方式独立评分,并提出评分说明。专家组成员在打分时,不得相互商议。评分表上出现涂改、字迹不清、漏项或者没有签名的,均视为废票,如提出修改,应另换新表。若合计分有误,以单项分为准。评分表和评分说明填妥交出后,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禁止索回修改。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评分表和评分说明后,评审专家组组长应当召开会议,听取每位成员对竞选项目的技术评审意见并进行讨论,负责提出对竞选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计票工作。首先去掉废票或无效票,并对有效票检验每位专家打分的合计分是否无误,然后统计各竞选文件的总分。采用综合评审办法,对有效票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相加平均即为所评竞选文件的总得分。采用专业评审办法,对有效票同一个单项的合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相加平均为此单项的实得分,某一竞选文件所有单项的实得分相加之和即为该竞选文件的总得分。

第三十八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应当编写评审报告报送方案竞选办公室。评审报告应当包括方案竞选工作情况,竞选文件评审过程,评审专家组评分情况,参选单位得分顺序,以及评审专家组对竞选项目的评审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 中选结果的审定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方案竞选办公室应当根据代理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提出竞选项目的中选方案意见、推荐优胜单位和下阶段工作建议等,并向领导小组报送综合评审报告。

推荐优胜单位为评审专家组打分最高的竞选文件的参选单位,如竞选文件得分最高的参选单位为2个及以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条 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审定中选方案和优胜单位后,由方案竞选办公室向优胜单位发布中选通知书,并附评审专家组主要评审意见,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所有非优胜单位。

第四十一条 优胜单位为竞选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若得分排位靠前的非优胜单位与优胜单位竞选文件质量相近、得分相差不超过2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竞选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工:

(一)方案竞选说明书已明确对下一个阶段工作进行分工,可以根据方案竞选说明书确定的原则和划分的段落、工点或专业进行勘察设计分工;

(二)非优胜单位在其他项目设计工作中已经承担与竞选项目衔接的铁路枢纽(地区)的配套工程,为保证该枢纽(地区)设计工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可以将竞选项目引入该枢纽(地区)配套工程交由该非优胜单位承担;

(三)非优胜单位在竞选项目的特定工程设计中有技术专长,有利于保证特定工程的设计质量,可以将该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交由非优胜单位承担;

总体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竞选项目设计总体性和各专业间的协调。

第四十二条 优胜(或参选)单位承担竞选项目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工作的费用,原则上就是其在竞选文件的商务部分中提出并经审定的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因铁道部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审查本阶段修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下一个阶段可行性研究文件过程中,要求补充工作而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经确认不属于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可根据工作量变化对勘察设计收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优胜单位应当根据部确定的中选方案和发布的中选通知书要求,在充分吸取评审专家组意见和其他参选单位竞选文件合理内容的基础上,编制本阶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部审查。优胜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中选通知书要求,严格履行其在竞选文件中所作承诺。

第七章 竞选成本补偿与拨付

第四十四条 参选单位竞选文件,经评审专家组确认其编制深度和质量均符合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给予适当成本补偿。对不符合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不予补偿。优胜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增加工作量给予不超过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的成本补偿。

第四十五条 对方案竞选代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参照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六条 参选单位和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工作成本补偿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中支付,并在勘测设计年度(调整)计划中下达。

第四十七条 竞选文件研究成果的拥有权归铁道部所有,非优胜单位竞选文件可不退还参选单位。优胜单位根据中选通知书要求编制本阶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吸取其他参选单位竞选文件的合理内容,该参选单位不得以此或者其他原因为由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要求。

第八章 纪律与罚则

第四十八条 参选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方案竞选代理机构串通竞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竞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参选单位的合法利益。

参选单位相互串通参加方案竞选,向方案竞选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行贿,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选的,其优胜单位中选结果无效,视情节处以工作成本补偿费10%~100%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1~2次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方案竞选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方案竞选情况和资料,或者与参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参选单位合法权益,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影响评审结果的,中选优胜单位无效。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受参选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竞选文件的评审过程、中选单位的推荐意见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担任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以后方案竞选评审工作,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将其违纪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处理。其行为影响评审结果的,优胜单位中选结果无效。

第五十一条 优胜单位在编制本阶段修改(预)可行性研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审查要求进行补充、修改,保证文件达到规定质量外,取消下一阶段勘察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同时取消1~2次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的资格。

(一)不符合国家政策和铁路技术政策,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未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和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对技术标准或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且经警告仍不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履行其在竞选文件中所作承诺的;

(四)因参选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预)估算静态投资超过竞选文件静态投资10%,且无充分理由的;

(五)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规定,主要内容、图表、数据严重缺漏、错误的。

第五十二条 方案竞选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测)或初步设计(含定测)在质量评定中被评为E级的,对责任设计单位按《铁路勘察设计收费与质量挂钩暂行办法》(铁建设函〔2002〕85号)进行处罚,并取消下一阶段勘察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设计单位(无论优胜单位还是其他参选单位),同时取消1~2次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进行方案竞选的项目按照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中选优胜单位无效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中选条件从其他参选单位中重新确定优胜单位,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方案竞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或者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计〔1999〕60号)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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