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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04.21 09:511528

关于加强我区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有效的预防和及时控制非典型肺炎的输入和传播,是当前我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关键。为了切实加强疫情防范,严防死守,切断疫病输入的渠道,现就加强各项疫情检查措施,严把人员进疆、社区控制、流动人口管理三道防线,建立县级以上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各级工作责任制,发动群众、群防群控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来疆和返疆旅客的疫情检查和处置

(一)内地来疆人员和我区外出返疆人员,是我们疫情监测和防范的重点,必须在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环节采取更加严格的查堵疫源的措施,把好疫情输入的第一道关口。民航、铁路部门对进疆航班、列车,要从始发地开始,在途中对旅客进行严格的疫情检查。公路交通由自治区在哈密星星峡和吐鲁番等地交通要道设置疫情检查站点,对乘汽车进疆人员实施下车疫情检查。

(二)民航、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必须要求所有乘客,认真如实填写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的《旅客健康联系卡》,并由运输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督促按要求填写,做到联系卡不漏发、不漏收,内容不漏填。抵达终点站后,要指定人员及时集中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负责建立和保存《旅客健康联系卡》档案,组织人员及时完成录入工作,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分析,将查验的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非典防治领导机构,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送至旅客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到每天专人负责查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来的旅客信息,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对来自有疫情地区的旅客,实施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隔离留观措施。县、乡、村,街道 (居委会)以及辖区内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抵达的外来人员要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并进行跟踪调查。

(五)民航、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对进疆乘客要安排进行体温检测,发现有发热的旅客,或乘务人员在途中发现旅客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或旅客申明有发热、咳嗽以及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应按照防治预案,采取紧急防护和临时性隔离措施,并向前方停靠站报告有关情况。停靠站收到有关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到站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要负责用专用车一辆,将发现的疑患人员转送至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或留验点,做进一步诊断治疗。

(六)在航班、列车和长途客车上,与上述发热、咳嗽或有接触史的旅客有接触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要求,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飞机上同排和前后各三排、普通列车同间软 卧或硬座、硬卧同格及前后邻格(全封闭空调列车为整节车厢)、普通客车前后三排座位(全封闭空调客车为整辆客车)的旅客,属于密切接触者,到站后,应对其隔离观察两周(期间如发热病人解除疑似,可立即解除隔离);其他旅客为一般接触者,应登记并通报旅客前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两周的居所观察。一旦上述发热、咳嗽病人被确诊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在途中发现了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通知下一站,作好医疗救治准备,对患者进行隔离救治,对航班、列车、长途客车上的全部旅客,分别不同情况进行隔离,留观、留验。

(七)海关、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口岸出入境人员也要加强疫病的预防和监测,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健康登记,将查验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可疑对象,要按照上述要求,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和救治措施。

(八)各地州市要把好疫情检查关,可以按自治区的规定在一些重要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点,对过往长途客车上来自内地和有疫情地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疫情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当地政府要按照预案及时处置。在疫情检查上,各地州要严格把关,绝不能遍地开花,乱设站点,重复检查。检查内容要规范,要科学易行。所设站点只能用于非典疫情检查,不允许进行其他任何项目的检查,不允许借机收费。要严格执行公安部的规定,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阻断交通,或因卫生检疫造成严重交通堵塞。不能限制正常的人员往来,不能因为是来自有疫情地区的人员,就把人拒之门外。

二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社区、居民区开展拉网式调查

(一)做好社区、单位、居民区的人员管理和疫情监测,是预防和控制疫情传入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都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区的城镇社区、机关单位、乡村居民区外来人口、返疆人员及暂住人口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针对来自有疫情地区的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管理和防护措施。中央和自治区、兵团所属各单位都必须服从并协助做好属地管理工作。

(二)城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各单位,要逐户登记辖区外来人员、返疆人员及暂住人口,全面掌握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才近期返疆人员、来疆人员、暂住人口中频繁往来疆内外的人员要作为重点,进行详细登记,并对来自有疫情地区的人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来自有疫情地区的所有人员,抵达新疆后,都必须如实向居住地居(村)委会、单位、所住房屋业主或公安派出所报告自己的行程和联系方式,接受居家两周隔离或其他隔离措施。其家人在此期间也应减少与外界的密切接触。

(三)地州市、县(市)、乡(镇)各级政府要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落实拉网式调查的措施,保证不漏一人一户,不留死角,全面详尽地掌握辖区内居住人员情况。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单位要将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并实行每日巡查和报告制度,建立群众疫情举报制度,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和疫情动态,做到可疑对象一经发现,就能及时控制,及时上报。

(四)各级组织在调查中发现来自有疫情地区的与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有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在居所或转送至当地的留验站,实施隔离留观、留验;对发现来自有疫情地区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人员,要立即转送至定点医院,采取隔离救治措施,并由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对患者返疆后所有接触过的人员,进行严密追踪查找,一个不漏地找到,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和检测措施。

(五)卫生防疫部门接到社区居委会、乡村居民区、辖区各单位的有关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疫情。对发现有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地方,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实施对患者所在地部分住户、街道社区、村组居民区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六)接受隔离的人员在接受隔离期间,要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主动配合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感染家人或亲友。隔离期间,受隔离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卫生防疫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将患者送往当地集中收治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未经许可,接受隔离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家外出或离开隔离点。对不服从隔离要求的人员,当地政府应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协助社区、居(村)委会,各单位对接受居家隔离措施的人员进行管理,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检查个人和家庭防护、消毒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接受隔离人员落实防护和消毒措施。隔离期满,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向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发出解除隔离通知。

(八)各级组织对隔离留观人员要做好耐心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医疗咨询服务,关心他们的生活使他们配合防治措施落实。在隔离留观期间,接受隔离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视同在岗,所在单位、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和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更不能辞退他们,也不能歧视被隔离留观人员。

(九)对近期来疆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疫病预防措施,由接待单位向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告请示,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制订具体的工作预案,负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疫情监测

(一)社区、乡村要协调有关部门强化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员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区来自内地的务工、经商、旅行、工作的人员不断增多,流动人口数量大、分布广,这部分人的管理和疫情监测任务艰巨,而且难度也大,是非典预防工作的重点。公安、工商、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与社区、乡村组织相结合,对散居在宾馆、旅社、出租屋、建筑工地、集贸批发市场等各处的外来人员、流动人口进行彻底清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公安部门要协同社区、乡村对居留在宾馆、饭店、旅社、出租屋、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各类宾馆、饭店、旅社、出租屋、招待所等经营单位和业主要积极主动配合,按照社区、乡村和公安部门的要求,对入住旅客进行详细登记。对来自有疫情地区的入住人员,要进行健康登记,要求旅客如实报告填写行程和在疫区的相关信息,并集中安排到相对隔离的楼层和区域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症状者,要立即报告,就近进行就诊、隔离观察和治疗。各洗浴场所要禁止外来人员留宿。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宾馆、饭店、旅社、出租屋、招待所、洗浴场所进行每日巡查,巡查和登记情况要每日上报社区和当地政府。对防治措施不落实、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工商部门要协同社区、乡村负责抓好各类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外来商户和从业人员的清查,由负责市场管理的工商所向社区报告本社区流动人口固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流动人口工商户的情况,并协助社区进行动态管理,掌握工商户往来区内外的情况。市场主管单位要按照工商部门和社区、乡村的要求,负责对本市场流动人口的入户登记,将流动人口情况和统计数据上报社区、乡村。对近期来自有疫情地区的工商户和流动人员要重点进行监控,落实必要的隔离观察和预防措施。

(四)对建筑工地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建设、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检查,与社区和当地政府配合,落实非典防治措施。各施工单位要按照社区、乡村和公安部门的要求,对招用的民工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健康登记表。对来自有疫情地区的人员,要集中安排住宿,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并就近进行就诊、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随着夏季的来临,来疆民工会大量增加。对外来民工,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工单位责任制,各用工单位、业主、雇主应负责其雇用人员健康状况登记,列表报告社区和当地政府,认真排查,跟踪掌握,确保不漏掉一个。

(六)卫生防疫部门对社区、乡村、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疫情要立即调查核实,对发现有确诊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地方,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患者住地及有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留观、留验。

(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外来流动人员,要认真贯彻

“三就地”原则,做到健康人员就地预防,有接触史的人员就地观察,有症状的人员就地治疗,绝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推向社会、推回原籍。要落实对农民、城镇困难群众以及民工免费检验和治疗的政策。

(八)对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收容管理。

四、建立应急流行病学调查队伍

(一)流行病学调查是非典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各地州一市、县(市、区)都要建立非典防治应急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做到疫情发生时,立即投入对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应由医疗救护人员、公安、工商、民政、劳动、。驻地各单位包括兵团的有关人员参加,在各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流调工作。

(三)流行病学调查队的工作职责是,针对非典患者、非典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动态,核实诊断,查找传染病源和传播途径;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阻断传染链,防治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四)自治区和部分地市已经成立了流调队,其他各地州市、县要尽快把流调队组织起来,以应付可能发生的疫情。

五、发动群众,群防群控

(一)要打赢这场非典防御的攻坚战,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一个人人有责、全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各地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群防群控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让广大群众既要认识到疫病的严重危害性,又要认识到非典可防、可控、可治,消除疑虑和恐惧心理,相信党和政府,坚定战胜困难的意志和信心,积极投身到非典防治中去。

(二)通过多种宣传、培训方式普及非典防治知识,让群众知道什么是非典,通过什么途径传播,有什么预防措施,从而增强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广泛深入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使之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教育群众理解政府采取的措施,主动配合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家里有人从外地返回、有传染病必须按要求及时主动报告。家人中有在有疫情地区学习、工作和务工的,要主动的向他们宣传三就地原则,让他们安心工作和学习,暂不返乡。

(四)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开展对群众的宣传、组织和发动。在城市,要把非典预防工作做到每个社区,做到居民家里;在农村,要采取干部进村入户,把非典防治工作做到村村组组,做到一家一户。建立联防制度,对来自外地和疫区的人,严密监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五)要宣传教育群众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减少宴请聚会。在目前疫病防治时期,各民族群众的婚丧习俗,尤其要从简,尽量减少人员,缩小规模,对不听劝告的可以按照防治非典工作的总体要求,进行必要的干预。要加强对宗教人士的宣传教育,发挥他们的作用,协助政府做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利用做礼拜、讲经的场合,宣传非典防治,教育说服群众自觉按政府要求的预防措施去做。

(六)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以全面彻底整治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各类市场、背街小巷、单位居民区的综合卫生为重点,组织发动群众人人动手,开展家庭卫生、环境卫生的大清理,做好工作、生活场所的通风透气和公共场所的定期消毒,引导群众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习惯,减少疾病传播途径。

六、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各项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实现堵截疫源,防止疫病在我区传播,落实各项措施,关键是要建立严格的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从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到县、乡、村都要建立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卫生、教育、宣传、公安、工商、交通、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人,切实做到抓得早、抓得紧、抓得好。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国务院“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防治预案,狠抓薄弱环节,堵塞漏洞,立足实战;充分准备,切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各级党政、各部门要督促检查本地、本单位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单位要进行详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处理好防治非典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缓报、瞒报和漏报疫情、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松懈麻痹、官僚主义、擅离职守、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失误的各级党政干部和有关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在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要及时表彰。

(五)各地州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六)本规定由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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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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