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云南省宣威市在《关于海岱镇杨梅山煤矿杨梅山井瓦斯事故的情况通报》中称,杨梅山煤矿2011年4月15日发生的瓦斯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53万元。
2011年4月15日11时50分左右,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杨梅山井发生瓦斯事故。根据宣威市提供的材料称,事发当日当班下井17人,事故造成5人遇难、1人下落不明、5人受伤,其中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6人安全升井。16日11时30分左右,搜救人员找到了失踪人员,确认已经遇难。
矿难发生后,宣威市政府和市煤炭局反复核查杨梅山煤矿杨梅山井的痕迹管理资料时,发现矿主提供的当班下井检身人员名单与事故伤亡人员名单不符。曲靖市杨梅山煤矿杨梅山井瓦斯事故调查组、宣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安排宣威市公安局组织2个工作组展开调查,一个组及时对煤矿业主和矿长进行控制、审讯;另一个组深入到当地村民中调查了解情况。
经过侦查,确定煤矿瞒报事故死亡人数4人。另外,4月15日送医院救治的4人中,有1人已于4月17日17时30分左右因救治无效死亡。因此,这次矿难已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矿难发生后,煤矿矿主立即被控制并冻结账户。
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的当日21时,宣威市委、政府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在当日24时以前,全市所有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所有建设矿井一律停止建设。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不漏一矿、不漏一井、不漏一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的矿井,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停产整改后的复工复产验收,乡(镇、街道)、市直挂钩单位和市级挂片包保领导要层层签字并盖章,一级对一级负责,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方能复产。
整改不到位,未经审核验收合格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视为非法生产,依法严厉打击。因工作渎职、失职,矿井整改不到位就批准其恢复生产,造成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严格追究挂片包保领导、挂钩领导的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就地免职。
处理结果:
2011年4月15日云南宣威杨梅山煤矿矿难中有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5名责任人已给予相关党政纪处分;有关部门、相关政府已分别向上级作出书面检查;煤矿持有的“六证”均已吊销,相关责任人持有的有关证照也被吊销;宣威市政府于当年5月7日对杨梅山煤矿实施了关闭并对杨梅山煤矿进行罚款63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