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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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难

紧急避难,是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难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紧急避难需具备哪些条件?首先要有实际存在的危险发生,做出使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并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 必须有危险发生。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3、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4、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难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难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1)自然灾害。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如饥饿疾病等。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

(4)动物的侵袭。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2、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难的主观条件。根据紧急避难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难的。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难。

1、 因紧急避难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因紧急避难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难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难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难不适用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难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难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紧急避难具有合法是由,可以免责。

紧急避难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关于紧急避难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难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因此,紧急避难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紧急避难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紧急避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难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因此,紧急避难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难,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难而是正当防卫。

1、 首先作用区别,紧急避难标志是可以前往安全的地方,疏散标志是属于人流疏散的方向以及紧急出口的地方。

2、 然后相关要求区别,紧急避难标志灯光连续供电小时不能少于200min,应急疏散标志的灯光应急时间需要超过90min,使用之前充电要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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