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受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较强,对社会的危害及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给政法部门处置这方面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政法工作如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深刻认识、准确掌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
二、正确把握处置行动的原则。
三、果断采取应急措施。
四、克服不良的心理和做法。
同时,要积极做好事件调查和总结工作,分析原因,查漏补缺,加强防范,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注意举一反三。
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可能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非法集体活动。一种危机性社会事件。缘于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个体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得到满足并受到策动后,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静坐请愿,或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导致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打、砸、烧、杀、抢。
具体特征是:
(1) 有一定数量和规模;
(2)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
(3) 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4) 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对抗化;
(5) 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6) 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是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一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现象。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社会弱势群体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其相关性越强。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调整,导致部分群体心态失衡,这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当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新旧体制矛盾交织凸现,体制机制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旧思想和旧观念受到冲击,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一部分小农经济意识较强,守旧思想较重的人的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出现了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这一失衡直接导致思想方式的失衡和行为规范的失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从理论上来讲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主体的群体性;主观方面的目的性;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事件发生的突然性;事件原因的复杂性。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
建立全面系统的防范机制。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条件。为此,需要有一种程式化的、稳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
首先,要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
要建立系统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网络,努力解决城乡人口的低收入和贫困问题,以释放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社会风险。要下大力气营造让每个社会成员、社会细胞、社会单元"各得其所"的公平的社会环境。政府必须对于改革过程中的公正性给以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在所有制形式、分配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上,还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重要环节上,要通过改革过程中的统筹兼顾,切实避免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失过大;对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调整应形成有效的补偿机制,使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者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保证改革过程中利益调整的相对优化状态。
突发性群体事件由于采取集结力量的态势,这种矛盾的发生对社会影响面大,冲击力强,而且处理难度系数大、遗留的问题多,不仅会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损失,加大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难度,而且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危害极大。因而,当前应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建立全面系统的防范机制。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条件。为此,需要有一种程式化的、稳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
首先,要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要建立系统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网络,努力解决城乡人口的低收入和贫困问题,以释放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社会风险。要下大力气营造让每个社会成员、社会细胞、社会单元"各得其所"的公平的社会环境。政府必须对于改革过程中的公正性给以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在所有制形式、分配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上,还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重要环节上,要通过改革过程中的统筹兼顾,切实避免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失过大;对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调整应形成有效的补偿机制,使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者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保证改革过程中利益调整的相对优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