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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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就是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的小档;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家庭作坊等的小作坊;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麻将房、美容美发店(院)等的小娱乐场所。

1、燃烧猛烈,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由于多数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耐火等级低,且可燃物较多,非常容易燃烧;一旦着火,燃烧速度快,火势猛烈。如果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将促使火势迅猛发展,形成大面积火灾。

2、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小生产加工企业一般多为单层或多层房屋,生产、储存、经营通常设置在底层,员工宿舍则设在上层,有的甚至是直接将员工住宿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阁楼上,住宿与非住宿部分缺少独立设置的疏散设施和辅助疏散设施,再加上通道、楼梯狭小等因素,发生火灾时人员往往因惊慌、拥挤等造成踩伤踩死,甚至跳楼等事故。

1、小档口: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此类小场所普遍存在易燃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火源管理差、业主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措施不健全等问题。一些场所还存在经营与住宿合用、无安全疏散通道、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夜间内部停放电动车并长时间充电等现象,火灾隐患突出,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1、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四楼及以上。

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时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1. 经营场所不住人:确需安全人员住宿看管的,不得超过1人,且住宿区域与经营场所应当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楼梯和逃生口。

2. 防火分隔要谨慎:确因需要设置厨房的,厨房部位与经营场所应采用砖石、混凝土等不燃烧体材料分隔到顶,不应留有孔洞并安装防火门。

3. 灭火设施少不了:经营场所应当配备至少两个4公斤的ABC型干粉灭火器,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并按照要求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4. 逃生疏散要畅通: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或占用,不得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场所内的疏散门应釆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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