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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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

广义上,突发事件可被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第一层的含义是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层的含义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狭义上,突发事件就是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简言之,就是天灾人祸。前者即自然灾害,后者如恐怖事件、社会冲突、大量谣言等,专家也称其为“危机”。

根据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根据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

1、 突发事件有的是由文化、民族等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有的是由多种自然和环境因素变化造成的。

2、 自然环境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包括山洪、火灾、地震、陨石、海啸、瘟疫、蝗灾等,也有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事件是指发生突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事件。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2、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4、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进入新世纪,突发性事件频频发生,从“非典”疫情到南方冷冻灾害,到汶川大地震,突发性危机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公务员的挑战和考验,公务员在突发危机事件管理中通常处于领导地位,拥有紧急召集、配置人员和资源的权力,其领导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应对突发危机事件活动的成败。

1、 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一是发生状态的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种形式和规模暴发通常是无法提前预知的。有些自然灾害通过科技手段和经验知识,能够减少某些不确定因素,但是很难确定是哪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结果。如果突发事件没有不确定因素,也就不属于突发事件,这样的事件可预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用通常的办法去应对。二是事态变化的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由于信息不充分和时间紧迫,绝大多数情况的决策属于非程序化决策,响应人员与公众对形势的判断和具体的行动以及媒体的新闻报道,都会对事态的发展造成影响。许多不确定因素在随时发生变化,事态的发展也会随之出现变化。

2、 突发性。绝大多数突发事件是在人们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使人们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使社会的有序发展受到干扰。由于事发突然,首先,人们在心理上没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会产生烦躁、不安、恐惧等情绪;其次,社会在资源上没有做好充分的保障准备,需要临时调集各类应急资源;再次,管理者在措施上没有做好充分的设计准备,必须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措施。虽然有些突发事件存在着发生征兆和预警的可能,但由于真实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难以准确预见,同样具有突发性。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而无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人类千百年来应对各种突发危机所积累下来的普遍认识,也是世界各国公共应急法制的共同原则。

2、 比例原则。

紧急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状态的紧急性要求将一种强制性的权力赋予某个组织或个人,并尽可能地减少对这种紧急权采取常规状态下的种种限制。

3、 社会动员的原则。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确立了社会动员的应急基本原则。

4、 信息公开与真实的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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