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价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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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价超标

酸价超标的原因:一是原料保存不当或存放过久导致原料中的油脂发生氧化;二是生产过程中,对操作工艺控制不严,温度过高,时间过久,促使其含有的油脂加速氧化变质;三 是成品包装不严,受温度、湿度的影响也会导致过氧化值增高,水分、空气、温度、光和杂质均可促使油脂酸败后产生醛、酮、酸致使产品酸价超标。酸价过高,会 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甚至损害肝脏。

油脂中的游离脂肪酸与KOH发生中和反应,从KOH标准溶液消耗量可计算出游离脂肪酸的量,反应式如下: RCOoH+KOH——-RCOOK+H2 O [2]

用正常原料觎得的新鲜纯洁油脂,酸价很低,不超过23,食用油脂的酸价不得高于5

所以说当酸价超过5就算是超标。

某省质监局对A公司生产的芝麻香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酸值为3.6mg/gGB8233-2008《芝麻油》规定酸值≤2.0mg/gA公司该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

质监局在审理本案时,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明确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据此,在芝麻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企业执行的GB8233-2008《芝麻油》是现行有效的食品质量标准,也是食品安全标准。酸值超标,企业的行为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项对A公司进行处罚。

在化学中,酸价(或称中和值、酸值、酸度)表示中和1克化学物质所需的氢氧化钾(KOH)的毫克数 。酸价是对化合物(例如脂肪酸)或混合物中游离羧酸基团数量的一个计量标准。

对导致酸价过高的原因有如下说法:酸价一是原料保存不当或存放过久导致原料中的油脂发生氧化;二是生产过程中,对操作工艺控制不严,温度过高,时间过久,促使其含有的油脂加速氧化变质;三是成品包装不严,受温度、湿度的影响也会导致过氧化值增高,水分、空气、温度、光和杂质均可促使油脂酸败后产生醛、酮、酸致使产品酸价超标。

酸价和过氧化值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如果酸价过高,则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油脂酸价的大小与制取油脂的原料、油脂制取与加工的工艺、油脂的贮运方法与贮运条件等有关。例如:成熟油料种子较不成熟或正发芽生霉的种子制取油脂的酸价要小。甘油三酸酯在制油过程受热或解脂酶的作用而分解产生游离脂肪酸,从而使油中酸价增加。油脂在贮藏期间,由于水分、温度、光线、脂肪酶等因素的作用,被分解为游离脂肪酸。于油中而使酸价增大,贮藏稳定性降低。

而据小编了解,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市、县(市、区)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要依法进行处置。

对酸价超标的食品如何处理,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按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定性。一种观点是按照酸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项和第四十九的规定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酸价超标怎么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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