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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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而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又可细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中,过失医疗机构的责任轻重程度,又可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所以患者可以得到过失医疗机构百分百的损失赔偿;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所以患者可以得到过失医疗机构60-90%的损失赔偿;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患者可以得到过失医疗机构20-40%的损失赔偿;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这部分责任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责任很轻微,所以患者只能得到10%不到的损失赔偿。

第一种,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第二种,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者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第三种,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第四种,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第五种,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第六种,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第七种,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第一,医疗事故中,假如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的话,那么应赔偿患者全部损失的百分百,也就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由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

第二,医疗事故中,假如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话,那么应赔偿患者全部损失的60-90%,也就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第三,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医疗机构只需要负次要责任,那么只需要赔偿患者全部损失的20-40%,所谓的次要责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第四,在医疗事故中,由于其它的原因或者并发症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而医疗机构本身只有轻微责任的话,那么医疗机构中赔偿患者全部损失的10%左右,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一,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应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为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可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

第二,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要确定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的责任,一般来说,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不同的责任事故,患者能够得到的损失赔偿也会不同。

第三,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也要结合原发的疾病,是否跟现在的医疗事故有因果关系,是否由于原先的疾病的并发症或者其它的原因,因为不同的原因,所相应能获得的损失赔偿亦不同。

第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项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人均收入来计算相应的标准。

第一,由于重大责任事故引发的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者移交医学会鉴定,所应承担的鉴定费由医方负担。

第二,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要对责任医生以及护士全面调查,做出责任分属,假如负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一旦发生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则相关的人员肯定是触犯了医疗事故罪,而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第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也就是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

第三,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损害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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