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怎么维权

首页 > 知识 > 安全知识百科 > 医疗卫生 > 内容
患者怎么维权

第一,患者碰到医疗纠纷,在无法和医疗机构达到一致意见的时候,就应该保存相关的证据,因为不管是找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起诉法庭,患者都需要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病历资料和实物,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这也是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医疗纠纷中的实物是指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时候,对于输液、输血、注射的实物和药物采取的保全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一,协商解决,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可以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方法,因为这个方法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这种方法进行维权的,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有缺点,因为医疗机构肯定不会认为医护人员存在过错,除非发生了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所以很多时候,医疗机构不会跟患者耐心沟通并且和解。

第二,行政调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机构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调解和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上。

第一,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可以自行和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也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准确的答复,假如医疗机构不配合,患者可以自行前往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可以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赔偿抚慰金等方面来向医疗机构索赔,而在赔偿的时候,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三者来确认金额。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为医疗侵权发生之后,其损害后果未必会在短期内突显,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有的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要求一个普通人在损害后果尚未显现的情况下就主张权利是不符常理的,而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并被权利人所知晓,也不能简单的将损害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医学知识是相对专业的,不是非专业的普通人所能掌握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否为医疗过错所致,医疗过错与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并不能为普通百姓所及时、全面地掌握,另外,受害人也只有知道被谁侵害之后才能确定侵权人,从而进一步提出权利主张,如果权利人并不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谁所害,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查清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患者如果在诊疗过程中,实现了知情权,就能更好地采纳医生的建议,也就能及时地反映出身体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从而达到很好的疗效,包括了解疾病的诊断,转化和预防、了解特殊检查的意义及注意事项以及需要了解治疗作用和药物反应等,假如医生和患者家属一直隐瞒患者疾病的真实发展方向,患者就会胡思乱想,就不利于疾病的治愈。

第二,患者在住院过程中,假如知道医生下一下的治疗计划,也知道医生诊疗手段等,就会表现乐观积极的心态,也能缓和医患关系,更有利于疾病的治愈。

第三,患者在检查过程中,假如体现了隐私权,那么患者不仅会尊重医生,也会更加配合医生的检查,不会因为有心理负担,而不好意思说出隐敝的疾病,这样一来,就能方面医生进行判断,准备做出诊断。

发表我的评论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
聚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