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愈演愈烈,追本溯源,与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有关。
1、政府财政对医院补助严重不足
自医改以来,由于政府部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和社会保障作用认识不足、投入不足、监管不力,导致医院的消耗得不到及时和足够的补偿。从某市近三年对卫生行业的投入与实际支出的比例看(2004年为13.5%、2005年14.48%、2006年14.5%),两者差距较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淡化,医疗机构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导致患者所需承担的医疗费用过高、负担过重,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比较明显。
2、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多年来,因政府忽视了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没有及时为城乡居民办理医疗保险,群众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缺乏制度保障,从而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合理,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和发展资金基本上依靠医疗服务收费。另外,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高,医疗救助政策不完善等等,这些都加重了患者负担,一旦治疗效果不佳必然造成医患之间纠纷。据卫生部2003年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群众有病时,有48.9%的人应就诊而不去就诊,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群众看不起病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医闹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影响了医生的职业行为,使医务人员缺少安全感,在心里上形成负担和阴影。二是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三是败坏了社会风气,践踏了道德法律和社会文明。四是严重破坏了医患关系,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易经》上有一句话:“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来由者渐矣。”医闹现象的形成有着长期的、深层次的复杂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方面的原因。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理想信念缺失、道德水平滑坡、信任程度下降、社会风气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表现在医患关系上,就是“闹而优则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思想在头脑中作祟,医闹事件、暴力伤医事件不断升级。二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在医闹入刑之前,还没有针对医闹问题的法律法规,医闹问题的解决机制也不健全。把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安全属于内保管理,难以形成强力的保护措施。三是患者方面的原因。患者一方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法律意识淡漠。认为进了医院不管什么病都要给我治好,哪怕是不治之症,治不好就闹。四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实践证明,过去将医疗机构推向市场的改革是不成功的,造成了以药养医、收红包、过度医疗等诸多问题,加重了就医负担,背离了医疗行业的公益性,医疗单位的公信度明显下降。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5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
第一,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第二,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第三,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劝说无效的;
第五,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