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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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维权

第一,妥善保管门诊病历,及时复印和封存住院病历并视情封存实物,无论是诉讼过程还是鉴定过程,都依赖于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医疗纠纷的证据就是原始的病历及相关的实物,如果患者保管不善而造成门诊病历丢失,就无法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也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过程,这样的责任自然由患方自行承担。

第二,向专业人员咨询,患者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审查,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纠纷涉及大量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且横跨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领域,从而体现出其高度的复杂性,在医学飞速发展,学科分类愈来愈精细的今天,涉及大量专业法律问题的医疗纠纷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患者只有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患者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由医疗机构实施举证倒置的原则。

第二,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举证方式上实行其“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合理性,但是患者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被告对其所否认的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都负有举证责任,即被告举证责任时,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一个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医方,而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第一,病没有治好就是医院的责任,患方在维权过程中控诉医院常用的依据是“病人活着进来、死着出去”或者“病人站着进来、躺着出去”,言下之意,“病是否治好”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但是,判断医院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医护人员的诊疗技术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流程等相关规定及医疗常规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换言之,医护人员只要按照医疗规程及常规救治,即使病情无任何改善、病情加重甚至患者死亡,均不必然导致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两个关键:一是诊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规程及常规之处;二是这种违规之处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第一,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发生了医疗纠纷,无论是诉讼过程还是鉴定过程,都依赖于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医疗纠纷的证据就是原始的病历及相关的实物,如果由于自己保管不善而造成门诊病历丢失,就无法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也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过程,这样的责任自然由患方自行承担,那么维权肯定不会成功。

第二,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者有权复印相关的病历以及检查记录,包括住院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如果患者及家属不清楚如何复印和封存病历,可以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帮助,而在封存病历时,病历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个接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医院私自开封篡改,如果医院拒绝复印和封存,患者应马上提请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局)去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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