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患者拥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也就是说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1、患者获得正确诊断以及适当治疗的权利;2、在紧急状态下,患者获得及时诊断治疗的权利;3、获得及时转诊的权利。
第二,患者拥有医疗自主权,就是说患者有权自由选择或者变更为其治疗的医生、医疗机构,或者在存在多种诊断、检验、治疗或药剂时,患者从中进行选择并决定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务人员;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医疗服务;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患者有出院及要求转院的权利;4、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的权利。
第三,患者拥有知情同意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权的实现和适当行使是同意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假如泄露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患者保密。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有知情同意权,也有了解疾病的权力,假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患者不清楚不了解的情况下,没有就疾病发展方向和并发症对患者告之清楚,患者有权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投诉。
第三,对精神疾病的诊断,《精神卫生条例》有规定,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对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诊断复核,必须要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来进行,病人或其看护人对诊断有疑义的还需要通过会诊确诊,如果仍然有疑义还可以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有病还是没病的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最终判断。
第一,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的时候,应找责任科室,在第一时间复制和封存病历,这是患者的权利,医生无法阻拦,一般来说,医疗纠纷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方机构调解以及诉讼法庭,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金额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赔偿金额偏低,作为患者来说,一辈子可能就遇见这一件事,根本谈不上什么经验,而对方却是“身经百战”、经验多多,几个回合下来,作为患者满心欢喜地签了协议书,后来却发现赔偿额度太小,想去再提起诉讼,但现行的司法解释又规定这种调解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认可的,因此,作为患者在签订协议之前最好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第一,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享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面临的危险、可采取哪些治疗手段、这些治疗可能给自己带来哪些意义、风险和损害等,这些患者都有权利知道,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做出意思表示,所以知情是一个前提和条件,同意才是后面价值的取向,我们都知道,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医院让患者签字,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并不是说把风险推给了患者,风险告诉患者,给患者选择的权利,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如果真出现不良后果,那还得靠医疗鉴定,通过技术分析来判断到底是医院出了问题导致的,还是由于患者个体差异的原因,如果确实是病人个体的问题、自身条件的问题,那医院没有责任,比如术前签字,因为麻醉意外有可能致死,如果病人真死了,卫生行政部门就会追究,假如是由于医生的责任,那么患者无论是否签字,签了几个名字,都无法给医生免责。
第一,要患者就医的时候,应该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虽然患者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但假如不真实告诉医护人员自己的身体情况,就很难让医生对疾病有充分的诊断,就会耽误最佳的治疗时机,特别是传染病史,不要羞于起齿而不敢说,说了就可以让医生判断,而医生有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不得随意泄露。
第二,患者及家属在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时候,要注意“度”的把握,有些患者在推入手术室前,就已经很严重了,所以医生可能就想要家属赶快签字,不要耽误手术时间,但家属坚持知情同意权,一定要医生充分告之风险,才能下笔,假如由于这些时间而使患者的疾病加重,导致并发症的发生,那么家属后悔都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