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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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主动维权

第一,医生在给患者看病过程中,如果可以利用所学的医学知识,问清楚患者疾病发展的方向,则可以大大减少患者的损失,也能让多数患者及时治愈身上的疾病,让患者对医生和医疗机构重建信心,改善医患关系。

第二,患者假如需要手术,而医生积极发挥自己的权利和医德,正确告知患者手术后的并发症以及相应的风险,如此一来,患者及其家属也不会过分惶恐,这样就不会延误正确的手术时间,也就不会耽误疾病的治愈,从而加深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好感度,重拾信心。

第三,医生在给患者看病过程中,如果主动维权,则患者也不会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很多时候,患者采用过激的手段,是由于对医疗行为不理解,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不赞同,而医生在治疗的时候,可以仔细跟患者讲解,耐心解释,这样患者就能参与部分诊疗活动中,也就会设身处地为医生着想,那么医闹也就会少很多。

第一,医生维权的前提就是要自律,自律是维权的保障,在做好自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注意的是,医生在主动维权的同时,也不能伤害到患者的权益,例如不能加大检查力度,也不能出现过度检查或者过度医疗行为。

第二,医师在实施诊疗活动的时候,有法定的行医权,包括获知病情权、诊疗方案决定权、处方权、强制缔约权、病史资料使用权和过失豁免权等,还有作为公民可以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而医师在主动维权的时候,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欺骗患者,诓患者,到最后让患者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医师在主动维权的时候,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我们都身在法制的国家,法律是所有行为的保障,也是约束,任何公民不得超越法律这个准绳。

第一,医生在主动维权的过程中,必须要依赖于病历,病历书写是医疗维权的重要方面,规范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能够从法律角度达到维权的目的,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的举证,对于医疗损害案件而言,由于其专业性太强必须结合病历才能认定其中的专业问题是否存在过错。

第二,医生在主动维权过程中,还依赖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文书资料,包括:1、医疗证明:出院证明书、病情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出生证明等;2、检验报告:病原微生物检测报告、临床生化检验报告等;3、辅助检查报告:放射学检查报告、CT检查报告、同位素检查报告、血气分析报告等;4、病理学读片报告、会诊报告等;5、科室工作记录本:病房记录、护士交班本、医嘱本、病房日志;6、处方及药房记录;7、其他文书资料:取发血液登记本、收费清单、医疗物品采购记录、医疗物品,等等。

第一,医生主动维权,会有过度检查之嫌,一般来说,要确定疾病发展的方向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医生必须依靠检查来判断,但假如医生怕出现漏查、错查,而大量的开具检查单和化验单,不仅让患者增加经济负担,也会使患者更加不信任医生,造成医患关系的破裂。

第二,医生主动维权,也会有过度医疗的嫌疑,在患者就医的时候,医生例行询问患者疾病的症状以及严重程度,这是正常的,但假如医生怕自己出现诊断错误,怕担责任,就会出现开大量的药物,或者使用昂贵的药物让患者服用,例如感冒,一般来说,成人感冒七天内可以痊愈,但由于患者比较急躁,而医生为了不让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不太严重的时候,就使用吊瓶来压制疾病,不让疾病散发体外,这时,患者可能会觉得舒服,但疾病只是被压制下去,等到不使用吊瓶时,还是会复发,这就是过度治疗的体现。

第一,性质不一样,医生主动维权主要体现在给患者问诊以及各类诊断之前,换言之,就是医生在实施行医权的同时,已经采取了主动维权的诊疗手段,而被动维权则是患者认为医生的诊疗手段有过失或者有问题,导致了自己的人身损害,向院方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起投诉后,医护人员被迫收集资料,进行辩解的一种活动。

第二,形式不一样,医生主动维权,维护的是患者的利益,而医生被动维权,主要是患者在遭受人身损害的时候,所以说,这两者形式不一样,主动维权存在于医生问诊的过程中,而被动维权,则是医生被患者投诉后或者被患者控告后,才出现的维权形式。

第三,结果不一样,医生主动维权后,患者的疾病更加明朗,看病也会更加积极,治愈的机会很大,但是医生被动维权,主要是患者受到了人身损害,治疗肯定比之前会延长,也会导致其它的人身健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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