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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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第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第一,委托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而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一般来说,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都会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如果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而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一,损伤程度鉴定,就是要鉴定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是轻伤、重伤或者是轻微伤,也要进行伤情鉴定。

第二,伤残程度鉴定,这类鉴定主要是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等方面的人身伤害。

第三,因果关系鉴定,主要是指患者的损伤与疾病本身的关系鉴定。

第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这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假如有,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之间有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第五,保险理赔鉴定,患者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是否已经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第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这也是为了确认医疗机构或者患者是否提供了虚假的资料。

第一,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第二,假如发生了医疗事故,患者及其近家属也可以就医疗事故本身与医院进行协商沟通,也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还可以直接诉讼法庭,请求救济,法庭也会走司走程序,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三,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医患双方必须要提供: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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