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同时也将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也包含在内,包括一级医疗事故,也就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例如植物人状态等;二级医疗事故,也就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例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等;三级医疗事故,也就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例如发声及言语困难等;四级医疗事故,也就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例如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等。
第二,一级医疗事故,还包括了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还包括了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还包括了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因为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患者人身的死亡,也可以导致患者残疾,还有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而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的问题。
第二,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患者在鉴定出医疗事故的等级后,人民法院还应根据医疗机构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确定最后的赔偿金额。
第一,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的问题。
第二,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行为人给患者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后果来体现的。
第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第一,医疗事故主要是按造成患者的伤残等级来划分,一级医疗事故主要是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而一级医疗事故又可分为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第二,二级医疗事故主要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又可分为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第三,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又可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第四,四级医疗事故主要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主要表现为: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它又可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值得注意的是,医学上的死亡不包括脑死亡,由于导致患者死亡,所以不属于伤残,患者家属只能向过失的医疗机构主张合理的损失,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临床表现为: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这五类情形,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可以获得国家规定的11项损失的全部赔偿。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这四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同,可分为四类,即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患者在主张赔偿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的责任以及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的后果来结合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