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纠纷是所有民事纠纷中最棘手、最复杂的案件,主要表现在医患双方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因为患者往往会认为到医院花了钱医生应该为自己治好病,治不好、治死了就是医方的责任,实际上,医疗服务与其他领域的服务有很大的不同,医疗服务是一个具有探索性、实践性、风险性的工作,由于人体存在着客观上的差异,即使医生尽职尽责,对相同的病采取同样规范的治疗方法,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当然不排除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处方、不当手术,贻误治疗或抢救时机,不尽告知义务等行为,所以医疗纠纷的调解,首先要注意如何介入调解,考虑患方是否接受你的调解,患方对你有信任才会真心接受你的调解意见,然后,你才有机会运用不同的方法说服对方,使纠纷得到解决。
第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第三方机构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二级以上医院都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和调解工作机制等,这类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但是也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主持调解的组织要特殊
因为患方在医疗纠纷中表现有对医方严重的不理解和对抗情绪,如果是患方主动要求帮忙调解的,证明患方相信你会给予支持,你进入调解就有主动权,否则就不然了。若由医方申请律师组织调解,患方也许会认为律师是收费的,律师收医方的钱肯定会为医方护短让患方吃亏。从实践工作中证明,医疗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能代表政府行为的政法办或政府的调解机构参与调解最适宜。
人民相信政府,患方相信政府不会偏护医方,从某个角度来讲,医院是国家或集体的,在医疗行为中医方是强者,患者是弱者。政府的行为是为民办事、力求社会稳定,即使没有想从医方多赔偿或补偿给患方,至少不会为医方护短而让患方吃亏的。所以,患方乐意接受能代表政府行为的组织介入调解,这样,患方的提防心理消除了,将医疗纠纷转变为民事纠纷,解决纠纷就容易多了。
第一,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良事件是全世界每一个国家,每一所医院和每一个诊所都必须面临的挑战,也是从医生和专家到护士和其它医务人员都必须应对的一个严重问题,在处理眼科医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处理时机,作为医护人员而言,必须耐心地了解患者投诉的目的以及心理,寻找问题的突破口,积极应对发生的不良事件,妥善处理。
第二,在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等证据时,也要适时的告诉患者,可以进行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如此一来,不仅尊重了患者,也可以缓和患者的情绪,更重要的是,假如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对医院有利,则更加容易说服患者。
第一,妇产科的工作特点是快节奏,体现在病情变化快,床位周转快,就诊患者基数大,出现问题的几率也会相应的增加。
第二,每一位走进产科的产妇一家人,都对新生命的诞生充满期待,他们把母婴的安全和对新生活的希望都交给了医护人员,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心理上就难以承受,如果医务人员与家属的沟通不畅,就极容易让矛盾放大并扩大,所以产科医疗纠纷,很多情况下是患者难以接受所致,而医务人员由于工作量大,可能在跟患者沟通方面做得也不够妥善,不够耐心,这就形成了紧张的医患关系。
第三,在产房工作的医务人员,可能随时都会面临无法避免的医疗纠纷,包括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妊高症,产后大出血,动脉夹层破裂等,这些危害人身生命的疾病都会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因为医学是不完美的科学,不是什么样的病人都能治好,也不是什么样的疾病都能被治愈,而产妇以及家属却很难接受,在迎接新生命的时候,假如产科有危险,或者婴儿有危险,都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所以家属的情绪是激动的,发生医疗纠纷也是必然的。